中地大(汉)发(2004)039号 2004年5月10日
2004年4月21日上午,校长张锦高在迎宾楼3号会议室主持召开第10次校务会议,研究了关于调整本专科生学费收入分配、科研经费提成、公积金缴交比例等财经政策的问题。
会议认为,学校要逐渐下移"管理中心",下放财权,增强院系办学的自主权,充分调动各院系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逐步形成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良性机制,为实行成本核算做准备;学校要尽快提升学校的科技水平和学术地位,大幅度增加学校的科技经费,要鼓励广大科技人员多拿项目,尤其是大项目和高水平项目,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学校要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待遇。会议形成以下意见。
一、本专科生学费收入分配政策的调整
(一)有国家拨款的学生培养学费分配比例及用途
1.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继续执行中地大(汉)办发〔2001〕58号和〔2003〕41号文件精神,4%的院(系)学费提成仍然与实际学费收缴率挂钩,但全部改作为院系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必要的招待费用支出。
2.增加院(系)学费提成比例,确保日常教学和行政办公正常运转。学校按每年普通本专科生学费实际缴纳金额6%的比例给院(系)安排经费(不与收缴率挂钩),其中4%作为院(系)日常教学费用,主要用于院(系)教学方面的开支;2%作为院(系)行政办公经费。日常教学费用和行政办公经费不得开支人员经费和招待费用。
3.调整后,原来由学校预算直接安排给各院系的相当于学费收入1.5%左右的三项经费和教学创新基金包含于6%的学费提成中。
(二)无国家拨款的学生培养学费分配比例及用途
没有国家拨款的新高职、网络和脱产成人学生,院(系)学费提成原则上按本年度实际缴纳学费的4%比例执行。其中:1.5%(最高比例)与学费收缴率挂钩,参照中地大(汉)办发〔2003〕41号文件执行;其余1.5%和1%分别用于教学日常经费和行政经费。具体用途同有国家拨款的本专科生学费的提成经费。
(三)承担全部或部分公共课单位的学费分配比例及用途
考虑外语系、数理系、马列课部、体育课部、德育课部承担了全校的大量公共课教学任务,但其无专业学生或专业学生数较少等实际情况,学校另外从学费中安排一定经费予以支持。
有国家拨款和无国家拨款的,分别按全校学生本年度实收学费的0.5%、0.2%作为学校给这些院系、课部安排的总经费。在总经费中,外语系、数理系、马列课部、体育课部、德育课部分别按20%、20%、25%、25%、10%予以分配。其分配后的资金使用40%、40%和20%,分别用于奖励福利基金、日常教学费用和行政办公费用,具体用途同有国家拨款的本专科生学费的提成经费。
(四)经费划拨与结算
学校于年初按上一学年度收费金额和收缴率,分季度给各院(系、课部)进行预拨,年终统一结算。
(五)各院(系、课部)在学校下达年初预算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经费安排详细预算,严格执行学校经济责任制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以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和任务的完成。
(六)学校鼓励各院(系、课部)将学费提成的收入,在确保日常教学经费40%的比例基础上,自主调整比例,加大对日常教学工作的投入力度。
(七)各院(系、课部)要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八)调整政策实施时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
二、科研经费提成比例政策的调整
(一)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人员(含兼职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财务处对各项科研经费进行立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取消中地大(汉)发〔2000〕17号文件中所有项目原先的学校管理费提成,学校仅提取少量的资源占有费和代收水电费。院(系)和科研事业费提成原则上不作大调整。具体科技经费提成比例变更如下:
项目类别 |
调整前 |
成本 |
管理费 |
合计 |
|
水电 |
资源
占有费 |
图书 |
学校 |
二级
单位 |
科技
事业费 |
纵向项目(含基金项目) |
2% |
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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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10% |
横向项目(含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
2% |
1% |
1% |
2% |
5.5% |
2.5% |
14% |
工程项目、文科横向项目 |
2% |
1% |
1% |
2% |
5.5% |
2.5% |
14% |
地质调查项目 |
2% |
1% |
1% |
3% |
5% |
2%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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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
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级基金项目,863.973和国家攻关二级以上子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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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 |
5% |
其他纵向和横向项目(含工程、地调项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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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 |
10% |
国际合作项目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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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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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地调项目二级单位5%的提成中,1.5%归地质调查研究院用于项目质量监控及管理,由财务处直接划拨地调院。
(三)取消中地大(汉)发〔2000〕17号文件"科技人员第一次获得跨一级学科和非地学学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的政策。
(四)院(系)科研经费提成的40%,原则上可作为由院系自主安排的科研与学科建设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科研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招待费;其余的60%作为院(系)科研发展基金和学科建设基金,不得开支人员经费和招待费用。学校鼓励和支持院(系)将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方面投入。
(五)学校将逐步通过院(系)成本核算的途径,改变水电费和资源占有费直接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办法。
(六)各院(系)必须严格按财经纪律要求使用好科研经费提成,定期向本院(系)教职工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七)调整政策实施时间从2004年1月1日开始。
三、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的调整
从2004年7月起,将计提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由原按工资单上国家档案工资和地方津贴的13%提高到15%,以加大学校补贴力度,提高教职工购房还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