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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11-07-07 浏览量:

财办行[2007]7号 2007213日 财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司(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司(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高检院计划财务装备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司(局):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按照财政部有关部署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根据有关地区和部门反映的问题,为便于大家理解、掌握《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方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要求,全面完成好资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拟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解答

  1、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确定?

  答: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均应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代编预算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且只有基本支出经费拨款或不定期财政拨款(项目经费)的事业单位、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等。

  2、驻外机构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界定?

  答:纳入本次资产清查的驻外机构,主要包括驻外使领馆、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性质代表机构等。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驻香港、澳门的机构,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他境外组织或个人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后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纳入资产清查范围的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逐户编制资产清查报表。涉及单位合并的,应以是否独立核算为标准,确定应否单独编制报表。例如:事业单位合并后,属于两块牌子一个机构的,按一个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4、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还是地方级资产清查范围?

  答:按照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因此,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中央级资产清查范围。

  5、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是否纳入资产清查范围?

  答: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挂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依靠社会捐助和会员会费运转的社会团体,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

  6、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本级资产清查范围,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7、宗教资产应如何组织开展资产清查?

  答:政府宗教管理机关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其资产和直接管理单位的资产应进行资产清查。现由宗教团体直接管理的资产,暂不列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其中属于重点保护文物的,由政府宗教管理机关或文物管理机关,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宗教团体进行实物登记、核对、造册。

  8、各级总工会资产应如何组织资产清查?

  答:各级总工会资产中,凡由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资产或由国家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由工会会员交纳的会费形成的资产可不进行清查登记。

  其他群众团体的资产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9、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

  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10、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各级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各级人防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国有资产是战备资产,可暂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此,各级人防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并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11、行政事业单位为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应按照规定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行政事业单位代国家、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储的财产物资,不纳入清查范围;对此,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加强管理。

  12、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清查。有关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可报送汇总报表及有关汇总数据。

其他单位涉密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13、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14、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应如何上报?

  答:按照要求,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具体上报方式如下:

  ⑴行政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行政单位负责填报《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

  ⑵事业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事业单位负责填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

  15、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应由其主管行政单位负责填报《行政单位附属后勤服务单位基本情况表》。机关服务局或机关服务中心是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还应根据要求,单独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16、事业单位兴办、控股、参股的企业和单位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事业单位兴办、控股、参股的企业和单位的基本情况,应由主管事业单位负责填报有关报表。

  17、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如何组织?

  答:中央级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由财政部组织统一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直接委派到相关中央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财政部委托审计范围之外的行政事业单位,是否还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有关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执行。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本级资产清查时,自行确定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工作的方式。

  18、如何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应填报行政报表还是事业报表?

  答:行政事业单位在选择应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时,应以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基本依据进行判断。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事业报表。

  19、资产清查报表封面信息中,“其他”会计制度选项应如何理解?

  答:“其他”会计制度选项,是指个别部门或单位存在既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又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该部门或单位作为一个填报单位进行清查,应选择“其他”选项,并填报两套报表。

  20、货币资金、存货等有关清查数据如何填报?

  答:对于资产清查报表中没有统一设置清查基础表的货币资金、存货等,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清查,然后再按照工作要求将有关指标录入到资产清查报表中。

  21、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直属”与“控制”应如何理解?

  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中,“直属”是指与被投资单位有直接缴拨关系,“控制”是指不存在直接缴拨关系,但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