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11工程”三期建设中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
教财司便函[2009]19号 2009年6月19日 教育部财务司
各有关学校:
财政部教科文司和教育部财务司对各高校上报的“211工程”三期建设规划进行审核时,发现部分学校存在着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与“211工程”三期建设目标不符的情况。为此,我们研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各校据此对建设规划中的有关支出内容进行调整:
一、“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资金,要体现“重点建设、重点支持”的特点,注重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和团队。不得在资金安排上搞平衡、平均分配。
二、财政部安排用于“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的经费,不得用以下方面:
1.平衡学校正常预算,购置日常办公用品;
2.发放用于改善学生生活待遇的各种奖助金、津(补)贴;
3.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
4.资助自由探索科研项目、资助学生科研项目;
5.设立各类专项基金;
6.教学科研成果和论文成果奖励;
7.非教学和科研人员的各类研修;
8.引进人才的配偶安排和子女教育;
9.项目管理费。
三、学校修改后的规划中,如果仍有使用财政部资金安排上述项目支出的情况,将相应扣减学校“211工程”三期建设预算。
四、需要调整支出内容的学校,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将调整后的规划报送“211工程”建设办公室。期间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教育部财务司预算与审计处联系。
联系人:程晓晓 刘玉光 联系电话:010-66092167/7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