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调发〔2012〕136号 2012年9月18日 中国地质调查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并结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专项。
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中国地质调查局对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项目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工作项目为单元,根据《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地调发〔2011〕18号)有关规定,绩效评价与项目立项、设计编制与审查、质量监督、野外验收、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等管理环节同步进行。
第二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对象包括承担单位拟纳入(申请立项阶段)和纳入(设计阶段)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地质调查专项计划和预算管理的工作项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申请立项或续作依据;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实施进度计划;
(三)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四)绩效目标相关指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及采取的措施等;
(六)绩效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评价指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指项目实施后(或项目预算支出后)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根据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安排一般历经多个财政年度的特点,为便于考核将绩效目标分为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总体目标指项目从开始到完成整个计划期内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年度目标指项目在本年度计划期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八条 根据地质调查工作特点,将绩效目标的评价指标设定为:1级指标、2级指标和若干项具体内容。
1级指标:包括产品的服务对象指标、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2级指标:将1级指标细化为可供考核的相关指标和具体内容。
(1)用户类别指标:对地质调查项目成果(产品)的服务对象及其主要用途(用户)的明确程度进行考核。
(2)工作量指标:甲类工作项目按照预算编制时所涉及到的主要工作手段,对其相应实物工作量的申报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乙类工作项目按照预算编时所涉及到的主要工作,对其申报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3)数量指标:对项目预计提交和实际提交的产品类型及其数量进行考核。
(4)质量指标:对所提交产品的质量等级进行考核。如项目工作方案质量等级、原始数据质量等级、主要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等级、成果报告和发表论文的期刊等级等。
(5)成本指标:对为达到绩效目标预计和实际耗费的能以货币量化的各种成本资源进行考核。立项阶段对拟申请的预算额度、成果评审验收阶段对财政下达预算额度与实际支出额度进行考核。
(6)时效指标:对绩效目标实现时间效果进行考核。如,主要工作内容完成、阶段和最终成果评审验收、提供用户使用的时效等。
(7)效益指标:对产品提供用户使用后预期产生效果进行定量或定性指标。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环境效益指标、综合效益指标等。
第九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不得自行调整,确因项目工作任务调整,导致绩效目标或相关指标调整的,要按照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调整管理的有关规定,随项目工作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同步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与管理
第十条 地质调查专项年度工作项目立项时,由申报新开项目或续作项目的承担单位,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续作项目评估报告)中以专门章节,编制《地质调查工作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具体内容和填写要求参见附件1。
第十一条 续作项目在编制年度《地质调查工作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时,要通过上年度绩效目标申报与实际完成情况的对比,以专门章节编制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具体内容及要求参见附件5。
第十二条 对于新开项目,承担立项报告评审工作的专家组,根据《地质调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评分表》(附件2)有关规定,对《地质调查工作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定量评定。
第十三条对于续作项目,专家组还要根据承担单位的自评报告、《地质调查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评分表》(附件3)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量评定。
第十四条项目设计阶段,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以及立项阶段的专家意见,对《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进行修改完善,并作为年度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结题年度的评审验收阶段,承担单位在成果报告编制时,要用专门章节编制项目总体绩效自评报告。专家组评审验收报告时,要按照《地质调查项目最终成果评审阶段绩效评价评分表》(附件4)有关规定,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定量评定。
第五章 绩效评价等级及其应用
第十六条 根据绩效评价定量评定分值划分为4个等级:0~59分为不合格级,60~75分为合格级,76~90分为良好级,91~100分为优秀级。
第十七条 在项目立项阶段,专家组对绩效目标评定为良好等级以下的新开项目,不得予以立项;年度绩效目标和预期绩效目标均评定为良好等级以下的续作项目不得予以立项。
第十八条 成果报告评审与验收阶段,专家组对绩效评价目标评定为良好级以下的项目,中国地质调查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对承担单位的能力等级资质(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九条 局机关、大区地调中心、地科院、计划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绩效评估档案,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地质调查项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选择承担单位的工作项目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解释。
附件:点击下载(1-5)
1、《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2、《地质调查项目预期绩效目标评分表》
3、《地质调查项目年度绩效评价评分表》
4、《地质调查项目最终成果评审阶段绩效评价评分表》
5、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参考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