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财厅[201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部所属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部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都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七条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除第五条外,以下情况,按照《办法》中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高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对方单位提供住宿的,凭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高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学生实习、海洋科学考察等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条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
第九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发放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的凭据。
第十一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安排就餐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包干使用,发放时,出差人员不需要出具向接待单位缴纳市内交通费的票据。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需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根据规定,火车交通意外险由强制保险变为自愿保险,乘坐火车或者轮船的,允许购买交通意外险。乘坐一次交通工具限报一份交通意外险,多买费用自付。单位可以统一购买交通意外险。
第十六条 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各单位应制定审批和报销制度,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各单位和出差人员承担。
第十七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级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各单位应制定审批制度,经审批后,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单位可按照《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符合本单位情况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部负责解释,报财政部备案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