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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

中地大(汉)办发(2001058号 2001102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对外服务收入分配的管理,依法多渠道筹措学校办学经费,增强学校综合实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生活待遇,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前提下,开源节流,增收节支。鼓励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依法争取更多的可创收资源,积极组织各项收入;鼓励院(系)充分利用学校各种合法资源开展对外服务活动。学校及各单位开展对外服务应遵守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三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面落实学校各项经济责任制。根据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学校各单位的对外服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单位按规定比例分成,责权利相统一。

  第四条 学校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应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分配的各种收入,包括:教学服务收入、经营服务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和其它各种服务收入。不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捐赠收入。

  第六条 根据税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我校教职工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及相关的二级财务机构从教职工工资及应发奖、酬金中代扣代缴。

第二章 教学服务收入的分配

  第七条 教学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它教学收入。学校鼓励有条件的院(系)在完成规定教育任务的基础上,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多途径增加非学历教育等收入。

  第八条 本、专科生教育收入的分配(分配基数:学费收入)

  项 目         上交学校 成本与发展 酬金与奖励福利基金

  1 全日制计划内本专科生(20%为奖助学金) 76% 28% 12%

  2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二学位班 校内班 40% 30% 30%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二学位班 校外班 30% 35% 35%

  3 全日制委培、自费(含留学生)、进修生 60% 20% 20%

  4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成人、网络等教育 校内班 50% 10% 40%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成人、网络等教育 校外班 20% 80%为院(系)办学经费

  5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磨山校区新高职 30% 70%为磨山校区办学经费

  6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自学助考班 校内班 30% 30% 40%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自学助考班 校外班 20% 35% 45%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收入分配(分配基数:学费、课程费、论文指导费、答辩费等收入)

  项 目         上交学校 成本与发展 酬金与奖励福利基金

  1 纳入学校全日制管理且占用学校研究生计划的委培、单考、定向生(含留学生) 60% 20% 20%

  2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课程进修班和工程硕士班 校内班 40% 30% 30%

  校外班 30% 35% 35%

  

  第十条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各类短训班、培训班、辅导班收入分配(分配基数:报名费、学费、听课费、办证工本费等收入)

 类别  上交学校 成本与发展 酬金与奖励福利基金

  1 校内班 20% 20% 60%

  2 校外班 10% 20% 70%

  

  第十一条 学校不支付办学成本的辅修课程与双学位班、专业证书班、旁听、选修、重修等各项收入30%上交学校,70%作为院(系)办学经费,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40%

  第十二条 如是校外办班,在合同或协议中须有明确规定,并向财务处提供合同或协议,否则,一律按校内班计算。

  第十三条 各类学生的住宿费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第十四条 教员的讲课酬金、单位的集体福利及其招待费、礼品费包含于院(系)提成的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下同)。

第三章 经营服务收入的分配

  第十五条 经营服务净收入是指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如出版社、印刷厂等)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支出后的净额。

  第十六条 各企业化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将高校经营单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金全额上交学校,并足额上交由学校垫付的水、电、煤、气费以及职工工资、医疗基金、福利费、财产使用费等。扣除成本费用、上交学校的国家减免税金部分后的净收入,要全额上交学校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一、出版社:30%上交学校,30%用于发展,40%用于福利设施建设及作为奖励、福利支出。

  二、印刷厂:上交学校部分按上年上交额的20%递增,余下部分33%用于发展,50%作为奖励、福利支出,并分别提取12%及5%的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三、其它单位:30%上交学校,30%用于发展,40%用于福利设施建设及作为奖励、福利支出。

  四、与学校有承包合同的单位,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未弥补亏损前不得发放奖金,奖金比例由财务处与经营单位协商规定。对经营单位向学校上交的国家减免税金部分,学校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给经营单位。

第四章 校办企业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的分配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及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是指校办产业及其它实行独立核算单位上缴的收入。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及其它独立核算单位应按规定将高校经营单位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的税金全额上交学校,并足额上交由学校垫付的水、电、煤、气费以及职工工资、医疗基金、福利费、财产使用费等。扣除成本费用、上交学校的国家减免税金部分后的净收入,要全额上交学校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一、非股份制校办企业:20%上交学校,10%计提公益金(6%上交学校),30%计提公积金,40%用于奖励、福利支出。

  二、股份制公司:按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学校所得计入投资收益。

  三、实行合同承包制或目标利润上交制的企业,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未弥补亏损以及未足额提取公益金和公积金之前,不得发放奖金。对企业上交学校的国家减免税金部分,学校视具体情况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

第五章 其它服务收入的分配

  第二十一条 学生教育补偿费、派遣违约金收入的80%上交学校,20%作为学生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

  1.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对社会开放服务所取得的收入,30%上交学校,70%作为经办单位经费,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5%。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50%上交学校,50%作为经办单位经费,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25%。

  第二十三条 期刊版面费收入,10%上交学校,90%作为刊物出版单位的办刊经费,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5%。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打字、复印、激光照排、胶印、磨片、照相及冲扩等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

  1.凡使用学校投资购置的设备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30%上交学校,70%作为单位成本、发展支出,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30%。

  2.由个人集资或贷款(自主还贷)形式购置主要设备,并使用学校其它资产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15%上交学校,85%作为单位成本及发展支出,其中酬金及奖励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五条 占用学校资产取得的各类门票(场地、馆、健身房、活动中心、电影、舞会、博物馆、游泳池等)收入,管理部门取得的其它管理收入(借书管理费、办证费、档案查询费、治安和摊位管理费等),50%上交学校,50%作为经办单位管理成本。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转让收入是指学校和下属单位依法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比例提成:

  1.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科技发明等职务科技成果以及属于职务科技成果的计算机软件、工程设计和产品设计图纸等转让收入,50%上交学校,30%35%奖励给成果创造人及转让人,15%-20%归成果创造人所属单位。

  2.职工个人利用业余时间获得的非职务科技发明、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转让收入,20%上交学校,80%作为成本性开支及奖励、福利支出。

  3.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出借等需经学校批准,收入全部上交学校。

  4.校办企业以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交学校。

  5.校办企业转让属于本单位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单位收入。经学校批准,转让属于学校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要上交学校。

第六章 奖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学校整体利益,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学校建立各项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奖励规定:

  1.学校设置组织收入奖。对直接组织、管理社会服务收入的主管部门,学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收入基数。其组织的收入经确认和完全落实后,如超过基数,则对照超过的部分采用累进法给予其奖励:对超过基数20%以内(含20%)的部分,提成5%;对超过20%以上50%以下(含50%)的部分,提成10%;对超过50%以上的部分,提成15%。奖励部分50%用于单位发展,25%用于酬金,25%用于福利基金。

  2.学校设置举报违纪奖。对举报违纪有功的人员,学校按查实金额的10%予以奖励,并制定切实措施,保护举报者。

  第二十九条 处罚规定:

  1.凡侵占、截留、隐瞒、公款私存、私吞私分学校收入及未交财务处分解(分配)的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按总金额全部没收,并对单位处以不低于总金额5%的罚款。已使用部分,凡属超范围及标准的,从学校分给单位的所得中抵扣;发给个人的,由个人退回,并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个人违规情况。

  2.对挪用学校收入的单位,按挪用金额的10%予以处罚。其全部收入上交学校分配。对挪用学校收入的个人,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

  3.对出借帐户协助校内其它单位和个人转移应进学校帐户收入者,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对出借帐户单位按不低于转移收入5%的金额予以处罚。

  4.对自制收据以及开白条的单位,没收其全部收入,并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

  5.所有罚款从各单位分得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下年所得或预算分配资金中扣减。

  6.追究单位领导人责任。违纪金额在10000元以内的,扣发一个月的全部校内津贴;10000元至50000(不含50000元)的扣发三个月全部校内津贴;50000元以上的扣发六个月全部校内津贴,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对创收收入比上年减少的直接创收单位,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处罚。下降幅度在20%以内(含20%)的,原定奖酬金提取比例下调2%;下降幅度在20%以上50%以下(含50%)的,原定奖酬金提取比例下调4%;下降幅度在50%以上的,原定奖酬金提取比例下调6%。下调比例的部分全额上交学校。

  8.对未完成规定基数或目标管理任务的部门,将按下降收入的比例给予一定的处罚:下降幅度在20%以内(含20%)的,从原先所提收入中冲回2%;下降幅度在20%以上50%以下(含50%)的,冲回4%;下降幅度在50%以上的,冲回6%;不足部分扣减部门预算经费。

第七章 附

  第三十条 未列入本办法的其它可供分配的收入参照以上类似情况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1月起正式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1年收入分配参照本办法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