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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公司等平台所出具票据报账规定

发布时间:2015-11-03 浏览量:

关于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

所出具票据报账的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湖北省委六条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经支出行为,针对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所出具票据的报账问题,学校专题研究,并明确相关规定,现予以发布执行:

  一、本规定的适用说明

  1、学校鼓励和提倡报账人优先使用机票的政府采购系统、住宿或租赁服务提供商的自有平台等常规票务订购方式支付各类费用,并取得相关票据。

  2、因特殊原因,报账人取得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票据,其报账按照本规定执行。

  3、本规定中所称的“相关电商平台”是指携程网、艺龙网、去哪儿网、途牛网等具备票务预订功能的公共电子商务平台。

  二、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所出具票据的主要种类及处理方式

  (一)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飞机票订购票据(含国际航班机票)

  1、电子机票行程单,加盖的出票人印章中含有“旅游公司”或“旅行社”字样的,可以参照正常机票,据实报账。

  2、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发票内容为“代订机票”、“机票款”等,且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了航班时间、始发地及目的地的,可以参照正常机票,据实报账;若无上述备注信息或信息不完整,不予报账。

  3、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发票内容为“代订机票”、“机票款”等,发票备注栏中列明的订票费、保险费等支出,可以与机票一起,据实报账。

  4、订票费、保险费等支出另行开具发票,且时间、金额和保险范围确与差旅行程相符的,可以与机票一起,据实报账。

  5、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发票内容为 “旅游综费”、“旅游服务费”、“旅游交通费”等,即使在发票备注栏中列明城市间交通费、订票费、保险费等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也不予报账。

  (二)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异地住宿票据

  1、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异地住宿费发票,若发票所注明的住宿时间、地点等信息与差旅行程相符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与城市间交通费一起报账。

  2、因电商平台或其他各类原因,造成异地住宿发票所注明的住宿时间、地点等信息与差旅行程不符的,不予报账。

  (三)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签证票据

  确有出国行程佐证,由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签证票据,可以与国际旅费一起,据实报账。

  (四)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租车票据

  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租车票据,需提供学校与出票人签署的租车合同,方可报账。

  (五)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会议费票据

  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会议费票据,原则上不予报账。

  (六)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旅游费、景点门票费、考察费等其他票据

  旅游公司(含旅行社)或相关电商平台出具的旅游费、景点门票费、考察费等其他票据,一律不予报账。

  三、本规定发布后,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或文件,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