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发〔2015〕20号 2015年6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酬金发放行为,经学校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酬金,是指校内各单位向教职工发放的非工资统发的各类津补贴、劳务费和各种奖励;向学生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和劳务费;向承担工作任务的校外人员发放的劳务费等。
第三条 个人酬金发放必须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学校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个人酬金项目,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第四条 校内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酬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个人酬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审核;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本科研项目酬金发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研项目个人酬金发放工作的管理和审核。
第二章 酬金发放原则
第五条 个人酬金发放,不得领取现金,统一由财务处通过银行系统转入个人银行卡,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评审会、论证会、研讨会等,除评委、专家可以按规定发放酬金外,举办单位的人员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专职党政干部以职务身份参加校内职务活动一律不得发放酬金。
第八条 教职工根据所聘任的工作岗位享受工资、津补贴和年终奖金。因工作需要聘任多个岗位的教职工,不得在2个及以上二级单位同时领取年终奖金和二级单位普遍发放的薪酬。
第九条 个人酬金须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或校内分配政策执行,没有预算或未经校内分配政策许可的不予发放。
第三章 酬金项目与发放依据
第十条 学校个人酬金项目包括:
(一)教学类酬金;
(二)科研类酬金;
(三)奖励类酬金;
(四)非工资统发的各类津贴、补贴和酬金;
(五)其他劳务酬金;
(六)奖学金、助学金、助研酬金和勤工助学等劳务费。
其中,前五项个人酬金的发放对象为本校教职工和承担相关工作任务的校外人员;第六项个人酬金的发放对象为在校学生。
第十一条 教学类酬金是指承担教学计划内各项教学任务产生的个人酬金。根据教学对象类型,教学类酬金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和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确认,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类酬金是指根据科研计划,承担科研工作任务产生的个人酬金。科研类酬金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确认,必须严格按照立项单位批复的科研项目预算和标准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奖励类酬金是对教学、科研、管理、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或个人发放的酬金。奖励类酬金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确认,发放标准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非工资统发的各类津贴、补贴和酬金是指持续受聘于校内相关岗位或额外承担某项工作职能,依法依规取得的个人酬金。具体标准由人事处负责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其他劳务酬金是指除以上所述类别酬金之外的,因临时性承担各种工作或劳务活动,依法依规取得的个人酬金。其他劳务酬金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统一标准予以发放。
第四章 酬金发放程序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个人酬金的发放程序
(一)校内教职工个人酬金
1.酬金发放单位(含科研项目负责人)在发放教职工个人酬金时,必须执行国家或学校酬金发放规定和标准,按照酬金项目在酬金发放系统内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职工各类酬金发放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交财务处。
2.财务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职工各类酬金发放表》所载明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及时通过银行系统将个人酬金转入教职工个人银行卡。
(二)校外人员个人酬金的发放参照本校教职工酬金发放程序执行,须完整填报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确因技术手段限制,无法通过银行系统汇付的,酬金发放单位可在提交校外人员书面签收单证(证明)的情况下,通过现金形式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学生个人酬金的发放程序
1.研究生院、研工部、学工处或导师根据国家或学校酬金发放规定和标准,在酬金发放系统内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各类酬金发放表》,签字盖章后提交财务处。
2.财务处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各类酬金发放表》所载明的资金来源、发放对象、发放金额等信息,及时通过银行系统将酬金转入学生个人银行卡。
3.本程序适用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奖助学金、各类奖励资助、勤工俭学劳务费等个人酬金项目的发放。
第五章 税务缴扣
第十八条 个人酬金的税务管理
1.学校发放的各类个人酬金,均为税前金额,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财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直接予以代扣代缴。
2.离退休教职工因任职、返聘等事由所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个人酬金,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3.学生当月领取的各类补助、劳务费等个人酬金,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免征基数的,超过部分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
4.校外人员领取的个人酬金,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税的个人酬金项目,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个人酬金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个人酬金情形的,责令发放单位(科研项目)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为准。学校现有规章制度中关于个人酬金发放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类个人酬金发放办法》(地大发〔200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