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发〔2016〕17号 2016年5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部门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预算管理和监督职能,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对高等学校预算管理改革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核算”的预算管理模式。
第三条 学校预算由学校本级预算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组成,学校本级预算是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是在学校本级财务预算的基础上对年度收入和支出计划的安排。
第四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预算。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要求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制度,编制部门中期财务规划,构建中期财务规划项目库,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六条 学校预算管理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收支平衡”原则。
第七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八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权责
第九条 校务会审议学校本级预算草案、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方案,审定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学校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学校中期规划项目申报方案,听取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汇报等。
第十条 党委常委会审定学校本级预算方案、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总原则、学校中长期财务规划方案等。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咨询机构,对学校预决算方案进行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学校自筹资金的使用、对外投资和其他重大经济活动进行可行性论证,参与并指导学校收支预算评审工作等。
第十二条 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预算管理职权,其职责包括:
(一)汇总学校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草案并提交党委常委会审定;
(二)组织学校各二级单位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及中长期财务规划,组织学校中期规划项目申报、评审工作;
(三)制定预算编制方案、编制口径与名词解释;
(四)督促落实学校年度预算收入;
(五)组织学校收支预算绩效评价;
(六)监督和检查学校预算经费的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的具体实施单位,其职责包括:
(一)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预算;
(二)落实本单位年度收入预算;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支出预算;
(四)组织本单位预算绩效评价;
(五)确保本单位资金使用规范与安全。
第十四条 具有预算归口管理职能的二级单位是学校预算管理的归口单位,除第十一条规定职责外,还需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本部门归口管理业务对应收支预算;
(二)组织本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的申报和论证、项目库构建、项目预算编制和评审、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编制和评价工作;
(三)按照学校要求将部门收支预算的申报资料及时报送财务处;
(四)将学校下达的预算指标分配至项目承担单位;
(五)督促归口管理经费的执行。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收支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学校本级预算收入
1.财政补助收入;
2.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
5.经营收入;
6.其他收入。
(二)学校本级预算支出
1.人员经费支出;
2.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3.专项经费支出(含基建支出);
4.科研经费支出;
5.经营支出;
6.其他支出。
(三)学校各二级单位预算主要由各项收入和支出项目预算组成,学校综合财务预算是在学校本级预算基础上统筹安排二级单位预算形成的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六条 学校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应充分体现“一方面努力开辟财源,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增加收入总量;另一方面加强科学管理,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预算编制的依据主要是:上年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测算情况;上年预算绩效考核情况。
第十九条 收入预算的测算必须遵循“客观、可靠和适当谨慎”的原则,不得将上一年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各二级单位的收入应按照规定统一纳入学校收入范畴,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条 支出预算安排应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支出增长与收入增长同步”的原则,充分考虑“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有保有压”与“讲求绩效”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本级预算的编制时间按照教育部和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预算采用“二上二下”编制流程。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预算管理要求和学校发展实际制定预算编制政策,发布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
1.“一上”预算计划:各二级单位接到财务处年度预算编制通知后,按照上年度本单位预算的安排数和本年度工作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对本年度发展所需资金和有关收入进行测算,编制第一次提交财务处的预算计划。
2.“一下”预算计划:校务会审定学校综合财务预算后,由财务处以书面形式下达各二级单位当年预算控制数计划。
3.“二上”预算计划:各二级单位根据下达的“一下”预算计划,再编制本年度预算详细执行计划,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交财务处。
4.“二下”预算计划:财务处对各单位报送的“二上”预算计划进行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下达部门年度执行预算批复。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本级预算编制的“二上二下”:
1.“一上”预算计划:
(1)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编制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申报书》),编制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指标,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归口管理部门。
(2)归口管理部门收到各单位提交的《专项资金申报书》后,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专项预算评审,对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内容、实施必要性、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评审,项目评审结果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送财务处。
(3)具有学校预算相关基础数据统计职能的二级单位,按要求将学校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资产存量情况等基础数据报送财务处。具有对外服务创收职能的二级单位,按要求将预计创收数据报送财务处。
(4)财务处将符合要求的各部门提供的基础数据、《专项资金申报书》和评审相关数据等上报教育部。
2.“一下”预算计划:教育部批复和下达给学校预算控制数计划。
3.“二上”预算计划:财务处按教育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根据预算编制原则和支出先后顺序,统筹兼顾,确保重点,编制预算草案,经向学校财经委员会汇报、广泛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由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向教育部上报预算计划。
4.“二下”预算计划:教育部以正式文件形式批复学校本级预算。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预算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要求,将政府采购预算及时报送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和财务处。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本级预算的第一责任人为校长,具体执行工作由财务处负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预算执行的第一责任人为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具体工作可由责任人授权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预算执行必须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二级单位在其授权范围内,由第一责任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各二级单位要建立健全预算的民主评议、科学决策和信息公开机制,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收支预算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自收自支,不得截留或挪用应上缴的预算收入。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应定期对本单位收支预算进行分析,按照预算开支范围使用预算资金,按照计划推进专项预算的执行进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处定期编制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向学校领导及相关单位进行通报。预算年度终了后,按上级部门要求编制决算报告。决算报告经党委常委会审批后,按要求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确保预算编制、计划、执行的有效衔接,及时开展政府集中采购以及招投标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考核制度,推进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各预算执行单位的预算执行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在下一年度安排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逐步推进、全面实施零基预算,在预算年度终了后,收回各预算单位的结余指标。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支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十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客观情况需调整部门预算,按以下程序执行:调增部门预算单项总额超过10万元(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提请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再纳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调增部门预算单项总额超过5万元(含)且低于10万元(不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调增部门预算单项总额低于5万元(不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批执行。
第三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客观情况需在部门预算总额度内调整项目预算额度结构或支出明细结构,单次调整总额超过50万元(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提请校务会讨论通过后,再纳入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单次调整总额超过10万(含)且低于50万(不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由分管财务校领导会签;单次调整总额超过5万元(含)且低于10万元(不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财务处审批执行;单次调整金额低于5万元(不含)的,预算执行单位编制详细调整方案,报财务处审批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国家财政拨款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调整,应同时符合国家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第一负责人应规范使用预算资金,对预算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四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定期向财务处反馈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每年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教育部报告整体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校预算的执行应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和外部主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主动公开学校本级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预算未经批准即执行或不按批准的预算方案执行的单位,以及对不按规定程序变更预算而擅自增加支出或不完成有关事业内容而减少支出的单位,学校将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隐瞒预算收入或在预算支出中弄虚作假的,财务处有权督促其纠正,并建议学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经营公司、出版社、劳动服务公司及其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重视预算编制及管理,每年预算应及时报财务处备案,接受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中地大(汉)办发(2001)0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