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发〔201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创新服务方式,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财务助理岗位是指为科研项目(课题)服务,协助项目负责人做好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科研经费管理工作而设置的岗位。
第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由学院、课部、中心、实验室等二级单位(简称“聘用单位”,下同)和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需要聘用。
第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职责:
(一)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原则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提高项目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学校各项财务制度,审核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三)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财务年报和决算报告,定期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高科研经费预算执行进度;
(四)协助项目(课题)负责人接受各级审计、财政、科技部门或受托机构组织的检查、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遵守国家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六)其他应由科研财务助理承担的工作。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聘用
第六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的设置,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根据科研经费管理需求提出书面申请,科学技术发展院、财务处根据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科研经费规模和结构进行审核,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按照设定的招聘标准负责招聘,最终聘用结果报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七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聘用,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不得聘用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学校在职人员和学生。
第八条 科研财务助理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拥有财务管理能力或经验。
第四章 经费来源
第九条 聘用单位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由聘用单位统筹承担;项目(课题)组聘用的科研财务助理用工经费,由该科研项目(课题)组批复的劳务费预算支出。经费的审批和使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科研财务助理的岗位薪酬按照学校劳务派遣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第十一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人员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进行人员管理和工作安排。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提供业务培训和咨询、工作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财务助理岗位考核包括年度和聘期考核,由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并报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备案。
第十三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聘任期间,发现不能按要求完成岗位职责的,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有权提请聘用单位或项目(课题)组提前解聘。
第十四条 科研财务助理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学校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