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相关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具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于2016年3月31日前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及缴纳手续。逾期申报会产生滞纳金,且会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符合规定情形的义务人若未按期申报,或没有自行申报,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处
201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