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大学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地大国资发〔2017〕01号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议事、决策程序,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国资委经学校授权,统一领导和指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按资产类型实行归口管理,资产使用单位及资产使用人分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资委主任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办公室、财务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知识产权与技术转移中心、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国资委的常设机构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监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挂靠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财务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国资委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构建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为基础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三)负责学校资产规模的宏观控制,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四)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与处置事项;
(五)依法对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
(六)完成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资监管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检查、监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对全校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实施统一管理;
(三)督促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绩效考核,促进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提高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
(四)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五)接受财政部、教育部的监督指导,组织完成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编报国有资产信息报告;
(六)完成学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国资委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2次,每学期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召开国资委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2/3及以上人数出席方能进行。需要表决的议题,应以到会人数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十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监管办负责具体筹备和组织。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或资产使用单位提请国资委研究的议题统一提交国资监管办,由国资监管办收集整理汇总后提交国资委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第十一条 闭会期间,对国有资产管理急需决策的事项,可采用传阅审议方式进行,国资监管办负责收集汇总国资委委员的审议意见,报国资委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国资监管办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发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 国资委审议和决定相关事项,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民主协商。
第十四条 国资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参会的,应向主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告知国资监管办。
第十五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六条 国资委会议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监管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