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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3 浏览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号)文件规定,学校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地大发〔2017〕48号)的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学校审批后于每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备案。

对于未达使用年限且需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二、资产处置收益管理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涉及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资产处置收入,按照《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49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建立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

各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书面报告学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资产使用管理情况;资产处置管理情况,含处置资产的原因、账面价值和处置方式,取得的收入及其他使用情况,授权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其他资产管理情况等。

四、本补充规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2018年4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事项,按照本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