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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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一)

发布时间:2019-01-04 浏览量:

各有关单位、各位老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确保个人所得税新政在我校的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权益,使全校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提醒全体教职工:

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内容

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其中,大病医疗支出要在次年的31日至630日由纳税人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具体流程另行通知,请教职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进行填写,没有相应扣除项的可以不用填写。

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方式

为提高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报送效率,确保教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到扣除信息带来的优惠,保证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安全,同时也为了后期个人汇算清缴工作的方便,我校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手机APP“个人所得税采集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申报要求

    1.  手机APP“个人所得税”201911日正式上线后,包括六大专项扣除模块。请全体教职工通过APP“个人所得税自行填报,及时完善个人基本信息。

2.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由教职工本人负责,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本人留存即可,不必报送给学校)。如提供虚假信息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将会影响纳税人信用记录。

3. 特别提醒,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首次报送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相关扣除信息。

四、注意事项

1. 学校将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提取教职工的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请广大教职工务必及时填写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 在学校未提取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前,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暂时按照未扣减专项附加扣除数的金额进行计税。后期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税款多退少补。

     3. 学校将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加快后续工作的推进,相关信息将及时通知,请予以关注。



财务处

201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