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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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用微信、支付宝支付结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6 浏览量:

各位师生:

为规范支付结算业务,规避经济风险,根据国家《会计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对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结算提出如下要求:

一、支付金额在1000元以下

可采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报销时正常报销。

二、支付金额超过(含)1000

原则上应通过财务处采用转账方式或使用公务卡与对方单位结算。个别不具备对公转账或使用公务卡条件的(如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购买),可采用微信、支付宝进行支付,但单笔支付金额不得超出1万元(多张发票连号的视同一笔支出),报销时需提供订单。

收款人信息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信息保持一致。报销时需提供支付凭据,支付宝结算应提供《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微信支付应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2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