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以下统称“税法”),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以下简称“年终奖”)计税方式为年终奖分摊到12个月计算个人所得税。由于分摊到12个月后,大大降低了年终奖应纳税额,所以税法同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为遵守并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轻教职工税收负担,根据税法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我校教职工年终奖、课酬发放及个人所得税计算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方式
首先登陆财务处主页→选择“数据查询”→选择“职工”→选择“在线填报方式”→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职工各类酬金发放表”界面“发放类型”下拉框中进行选择,若为年终奖请选择“年终奖金”选项,若为课酬请选择“教师课酬”选项,并在“酬金说明”中填报相应内容,其他内容填报方式跟以前酬金发放填报方式一致。
二、计税方式
若为发放年终奖则计税方式是:将每人年终奖总额除以12后得出月应纳税额,再根据税法规定相应税率档次计算月应纳税额,然后乘以12计算出年终奖金应纳税总额;若为发放教师半年课酬则计税方式是:将教师应发课酬总额除以6后得出月应纳税额,再根据税法规定相应税率档次计算月应纳税额,然后乘以6计算出教师课酬应纳税总额。
三、发放频次
因为年终奖采取一次发放并分摊到12个月计税可以大大降低应纳税额,同时该办法每个人每年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我处建议:年终奖金和教师课酬发放以各二级单位为统一集中填报单位,并尽量在年终一次性发放。若分开多次发放,则计入发放当月与其他酬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