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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个人所得税计算调整的说明

发布时间:2019-05-17 浏览量: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调整和税率调整

2019年1月1日起,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费用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个税法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见下表)计算预扣税款。


其中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自行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报)

二、个人所得税预扣计算方法

2019年实行的是累计预扣法,累计预扣法是按年度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是按月计算。从全年来看,前面月份缴税少,后面逐月增加,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是不变的,不会存在多扣少扣的情况(次年3-6月统一汇算清缴)。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三、举例说明如下

假设月收入25000元,专项附加扣除数为2000元,其他扣除费用为3500元:

个税计算公式:

个人所得税=(月应税收入总额-专项附加扣除-收入其他扣除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1个月:其个人所得税=(25000-5000-2000-3500)*3%=435元

第6个月:

应税所得额=(6*25000-6*5000-6*2000-6*3500)=87000元,适用税率10%

其个人所得税=87000*10%-2520-(1-5月)已累计预扣个人所得税总额






链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