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8〕36号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出国留学经费的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经费支出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包含以下三种方式: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
2.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项目;
3.其他人才培养和合作方式公派出国研修(指学校为落实上级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科研合作等任务,出国超过30天的派出计划);
第三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内容
1.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项目,根据我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留学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学校资助护照费和国内差旅费,其他费用自理;
2.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项目,学校一次性将出国配套经费拨付给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按统一规定资助留学人员国外生活费和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学校资助护照费和国内差旅费,其他费用自理;
3.以人才培养方式纳入公派且出国一个月以上人员,出国期间国际旅费、生活费等出国费用由学校“211工程”人才培养经费、“111引智”计划或科研合作等经费资助,其他费用自筹解决(具体资助情况详见表一)。
表一:各种出国留学类型资助情况
出国资助类型 |
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
学校或学科资助 |
备注 |
国家留学基金全额资助 |
生活费、一次性往返国际旅费 |
护照费、国内差旅费 |
国内差旅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上限2000元)。 |
学校与国家留学基金委1:1配套资助 |
其他人才培养方式和科研资助(一个月以上) |
无 |
出国期间国际旅费、生活费等出国费用由学校“211工程”人才培养经费、“111引智”计划或科研合作等经费资助。 |
国外生活费参照学校出国人员国外生活费包干资助标准进行包干 |
第四条 公派国外生活费包干办法
以人才培养方式纳入学校公派体系的人员,若出国时间达一个月(含一个月)以上,可参照学校出国留学人员国外生活费包干资助标准进行生活费包干,具体资助标准详见表二。
表二:出国期间生活费月标准
国家 |
币种 |
教师生活费标准 |
研究生生活费标准 |
高访 |
普访 |
普访 |
美国 |
美元 |
1250 |
1150 |
1050 |
澳大利亚 |
澳元 |
1500 |
1400 |
1300 |
加拿大 |
加元 |
1400 |
1300 |
1200 |
英国 |
英镑 |
775 |
725 |
660 |
日本 |
日元 |
150000 |
140000 |
130000 |
法国 |
欧元 |
1200 |
1100 |
1000 |
德国 |
欧元 |
1200 |
1100 |
1000 |
(备注:由人事处核定补助标准,教师三级岗以上人员可参照高访标准进行生活费包干)
第五条 经费使用及报销
1.以人才培养方式纳入学校公派体系人员的出国包干费用,原则上先按包干费用50%预支,剩余部分个人先垫支,待完成留学计划回校考核后再予以支付。
2.国际旅费报销,报销人员必须凭出票单位开具的原始购买机票发票和国际机票原件及登机牌方可报帐,涉及外币费用人员需先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后再予以报销。
3.出国包干经费时间按其实际出国时间计算,由出国人员向经费负责人提交邀请信原件、护照、机票等相关时间证明材料,外汇汇率按出国时汇率计算。
4.出国期间不计发出差补助。
5.所有发生费用,严格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内容及标准进行审核,项目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六条 公派出国人员实行备案审核登记制,所有出国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持出国相关材料及所在单位证明到国际合作处进行备案登记,凡未经国际合作处备案、审核的,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借款、报销等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