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财字〔2008〕09号 2008年7月1日
为了加强后勤保障处所属中心的收入管理,规范单位和个人的财经行为,保证收入及时入库,真实反映中心债权、债务状况,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各中心收入包括主要内容。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中心从事某种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二)其他业务收入:指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但不是主要业务产生的收入,如泔水收入、管理费收入、洗衣房收入等。
(三)营业外收入:指与中心日常生产经济活动没有直接关系产生的各种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或处置净收入、存货盘盈、罚款净收入、废品变卖收入等。
二、各中心收入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的管理制度执行,不得私自增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中心不得隐瞒收入,现金收入应于当天及时办理入库手续,特殊情况当日收入不能入库的,应于次日办理入库手续,并凭银行单据到后勤财务科办理入帐手续。
四、对于当月不能及时回收的收入以每月25日为结算日集中到后勤财务科办理入帐手续,作为应收帐款处理,实际收到款项时再予以冲减。
五、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帐款,每年年底各中心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说明情况和不能回收的理由,经后勤保障处处长批准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计入所属单位营业费用。
六、各中心的各类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必须及时上缴,严禁将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将收入截留、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对违反的单位或责任人将根据国家或学校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七、各中心应建立健全应收帐款的管理、催收、核销管理制度。
八、本规定由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