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财字〔2008〕09号 2008年7月1日
为加强后勤保障处所属各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财务管理,规范中心财务开支活动,对各中心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管理特做如下规定。
一、依据及有关标准
(一)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我校后勤经营中心的性质特点,规定各中心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实行总额控制。
职工福利费、职工培训经费、工会经费分别按“正式职工的岗位工资、薪酬工资和津贴+聘用工的工资额”之和的4%、1%、1%进行总额控制(物业服务中心由学校直接发放工资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控制总额计算依据),并相应列入中心成本。
(二)学校今后不再承担后勤保障处所属中心职工的福利、工会活动、职工教育方面的支出。
(三)各中心按费用总额30%加以预留,作为确保支付由学校统一安排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和教育培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年底进行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二、开支范围
(一)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节假日慰问费、职工困难补助、生病职工慰问、职工体检与疗养、职工福利设施维护及其他支出。
(二)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会议、慰问、疗养等发生的会议费、纪念品、奖品奖励等相关费用的支出。
(三)职工教育经费开支范围:用于职工教育而开支的会议费、订阅期刊杂志等书报费、学习进修费、讲课费、场地费、差旅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开支由各中心主任负责,超过总控制的金额部分从年终奖励经费中扣回。
四、后勤保障处负责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中心发生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时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计提,经费总额控制结余部分不结转到下年度。
六、本规定由财务处、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