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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将科研项目经费在其它单位立项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

中地大(汉)办发(2001029号 2001627

  教育部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规定,高校所有的科研经费都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此举是确保科研经费资金安全,保证科研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学校声誉和教职工利益,统一规范科研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了落实此项工作,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其它单位立项管理,报经校务会研究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1.除工程学院、物探系科研经费可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外,学校其它个人或单位所获科研经费都必须按规定纳入校财务管理。

  2.学校财务处之外的任何单位(工程学院、物探系除外)均不得自行接收教师的科研经费入帐管理。

  3.发现校内有关单位擅自接收科研经费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所出现的任何问题负完全责任。

  4.自行将科研经费放入校财务(含工程学院、物探系财务)之外的任何单位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生科研经费资金被挪用、挤占或受损,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学校一旦查实,还将按"截留学校收入""逃避财务监督"对有关当事人进行查处,并与职称评定、科研定编等直接挂钩。

  5.对擅自将科研经费转到校外单位的个人或单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或单位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