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8〕18号 2008年4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专业学位研究生办学收费管理工作,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合规,防止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湖北省关于行政事业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本规定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包括注册取得学籍的工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其它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学位研究生的各类教育事业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其他经学校批准许可收取的费用(以下统称“学费”)。
未取得学籍但在跟班进修课程的学员,参照学位进修生收费办法进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收费管理的相关单位及其职责
学位研究生收费实行管理部门与主办学院协调配合、综合管理的模式。研究生院、财务处和审计处等职能部门和相关主办学院是学位研究生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1.研究生院负责办学协议的审定、签署,协议中应按照本规定和学校收入分配办法对办学收费以及收入分配等有关事项予以明确约定,并在每年招生录取结束后一个月内(学费缴纳前),向财务处提交办学合同,以及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录取学生名册、办班和学生缴费所需的信息。
2.财务处负责学费项目和标准的拟订、申报,学费的收取,收入的核算和分配,收费票据的购领、登记、发放和收回销号,学生缴费信息的提供。
3.主办学院负责学生缴费的组织、委托收取,欠费学生学费的催缴。
4.审计处负责对学位研究生收费管理各项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三、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
1.收费标准。学位研究生收费要按照学校申报并经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对于同外单位联合办班的情况,可在国家批准学校收费标准范围内适当向下浮动,但不得低于70%。
2.费用收取主体及其方式。所有学位研究生应交的各类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根据研究生院提供的学生名册和办学合同中明确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由学校统一开具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学生或办学单位擅自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坐收坐支或公款私存。不得由合作办学方收取学费后,将主办学院分成的收入直接汇入学校,其他费用由合作方留用,必须首先按应收学费全额缴入学校后,再由学校按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向合作单位划汇合作办学成本支出。
3.收费时间。学位研究生收费原则上实行按学年度收费,若办学协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费数据系统管理。财务处应建立学位研究生学费管理数据库,并采用学费管理系统收取学费。交费时,为保证学费收入能准确录入到学费管理系统,主办学院须提交与所交费用核对一致的缴费名册电子文档,如已预开缴费收据,还须与缴费收据的学生姓名与金额一致。若出现学生异动信息,应由研究生院向财务处提供书面通知,方可进入数据库修改后收费。
5.收费收入的分配。财务处通过收费系统录入学费的同时,在帐务系统记录收入,并按照学校收入分配规定在学校与主办学院之间进行分配。
6.缴费注册制度。学生每学年开学初凭学费缴纳凭证办理注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学杂费者,本学年不能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得修习当年课程。学费未结清者,任何部门和主办学院不得为学生办理毕业手续。
7.定期核对制度。学校建立财务处与研究生院、主办学院定期核对收费信息的机制,并共同按照办学协议积极催缴应交学费,确保当年收入当年缴入学校。原则上主办学院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缴学位研究生学费及时缴交财务处。
8.学生提前终止学业的,当年和以前年度已交学费不予退费。
四、其它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从2008年5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