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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会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

中地大()办发(2001)047号 20011126

  随着学校对外交流活动的增加,由学校和有关部门主办或承办的各类会议也逐年增多,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会议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各类会议主要是:由国家、地区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学校及学校有关单位承办,或者直接由学校或学校有关单位主办的,有经费来源的会议。

  二、会议补贴

  1.补贴的基本原则

  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自筹解决会议经费,学校对会议不进行补贴。提倡"以会养会",争取捐赠与外援经费办好会议。会议经费确实不足,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学校可适当给予补贴:

  (1)由教育部或有关部门直接交由学校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议;

  (2)会议对学校学科建设和发展、科研活动、人才培养等方面确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2.申请补贴的基本程序

  (1)由会议举办部门、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举办会议的理由,递交举办会议有关文件,并填写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

  (2)由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一定的审批程序,列入学校预算。

  3.补贴经费额度

  学校将按会议自筹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同时,举办单位需拿出相同比例的配套经费。学校根据会议规格、实际到会人数、会议天数等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一般在3万元之内,最多不得超过5万元。

  4.会议伙食补助及其它开支标准

  按实际到会人数补贴会议就餐费,一般会议每人每天不得超过60元,国际性、全国性会议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100人以内的会议,文印宣传费不超过3000元,接送站交通费不超过2000元,超过此人数的会议,按相应比例核准文印宣传费和接送站交通费;原则上不得赠送礼品。

  三、收费管理

  1.会议取得的拨款与会务费等收入均应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2.对于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议,可由校财务处直接派专人现场收费。

  3.对于其它会议,由举办单位从财务处领取收据,指定专人现场开具票据收取会务费,收费收入须及时交到财务处统一管理。

  四、支出管理

  1.举办各类会议,均需编制会议收支预算。必须在会议经费落实的情况下召开会议,不允许出现先开会后落实经费的现象。

  2.需要学校补贴会议经费,会议举办单位要在年初作为专项经费申请与本单位预算一并上报学校。确实无法在年初报出的,须在会议召开前1--3个月内报出。

  3.各类会议须编制详细的预算,内容包括:与会人员和会议拨款、收费收入、各种开支范围、标准与金额等。

  4.根据各类会议的实际情况及举办部门的要求,会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与会人员伙食补贴、会议宣传费、接送站的交通费、文具费与文件复印费等费用。

  五、经费结算

  1.自行收费、不需学校补贴的会议,收入上交学校财务后,按其所报预算项目与标准,按实际人数和发生额从其收入中核销。

  2.对于在校内接待的会议,举办单位需根据会议日程印制会议就餐券,加盖财务章后发给与会代表。会议结束后,由校财务处与接待部门凭券结算。

  3.举办会议的单位在会议结束的一个星期内,须对会议预算内发生的各种合理费用,凭票据按有关规定到财务处及时报帐核销。

  六、结余经费的管理

  会议经费如有结余,有学校经费补贴的,一律冲减学校补贴;无学校补贴的,可对有关工作人员发放一定的劳务酬金,具体标准由学校、举办单位商定。

  七、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