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汉)办发(1999)006号 1999年1月20日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为了做好聘请校外教师来校从事教学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学校领导的批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与经费使用办法。
一、发放酬金的外聘对象:各有关院、系、课部正式聘请来校承担学校计划内大学生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以及研究生的学位课和专业课教学的教师。
二、聘请程序:有关单位若需要外聘教师来校授课,须在上一个学期安排教学任务前,向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人事处审核同意并报校领导批准后,由申聘单位按要求填写《外聘授课教师申报表》,教务处、研究生院统一下达教学任务书并编排课表;人事处发给聘书。
三、被聘教师的职责:承担任务书中所明确的课程授课任务,完成讲课、辅导及答疑、批阅作业、考试等环节的工作,接受申聘单位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与考评。
四、外聘教师教学酬金发放标准
(一)为全日制大学生授课(经费单位:人民币元/每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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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班 |
2个班 |
3个班 |
教授级 |
35--40 |
41--45 |
46—50 |
副教授级 |
31--35 |
36--40 |
41—45 |
讲 师 |
21--25 |
26—30 |
31--35 |
(二)为研究生授课(经费单位:人民币元/每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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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人以下 |
26—50人 |
51—80人 |
80人以上 |
教授级 |
35--40 |
41--45 |
46—50 |
51--55 |
副教授级 |
31—35 |
36--40 |
41—45 |
46—50 |
讲 师 |
21—30 |
31—35 |
36--40 |
41—45 |
五、酬金发放办法:学校每年在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时,设立外聘教师教学酬金项目。外聘教师完成了规定的教学任务后,由聘用单位、教务处和人事处确定具体的酬金标准,聘用单位持教师本人签字的领条到人事处和财务处办理酬金领取手续。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请办法和审批程序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关于聘请校外教师的暂行规定》(中地(汉)办字(1997)1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聘请外藉专家来校系统讲授一门课程,其酬金发放标准、国内外旅费等另报校长在计划内批准解决。
(三)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来校开设短期讲座或合作科研、协作指导研究生、在校外实习基地指导学生实习等,不属于本文所列酬金发放的对象。
(四)各单位务必重视外聘教师工作,同时也要本着高效、节约的原则,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