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6〕48号 2006年10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借款及应收款的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学校资金与资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是指学校向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种借款,在财务未报账的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的工程、货物等款项,预借支的差旅费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应收款主要是指校内单位或个人必须上缴或归还给学校的有关款项,包括个人应交的各种款项、学生应交的学杂费、单位应上缴或返还学校的款项等。
第四条 各类借款的管理。
(一)学校的各类预付款、预支差旅费等借款(分配给导师的研究生经费除外)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是学校正式职工。临时工、学生不能直接向财务部门办理。特殊情况需要办理的,要有正式在册的教职工作为保证人,并在借款单上署名。
(二)设备、工程款的借款人必须是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的职工,校外人员到财务处办理财务业务,财务处有权拒办。
(三)到财务处办理借款,需持有效批件。有效批件是指款项有经费来源、经济事项合理、合法,并按经费来源的审批权限报批的批件。
(四)预付工程款借款须提供《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有效文件,经财务处内部预算管理部门核实后,方能办理。
(五)办理借款,须由经办人填写借款单,经费项目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借款单代记账凭证作为借款依据留存财务处,借款单结算单由经办者保存,报销时凭结算单和报销单据结账。
(六)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项目借款,须在完成政府采购相应程序之后,方可办理。
(七)借款须按借款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借款金额的审定原则。
1.凡预借差旅费或实习费,必须注明出差的事由、地点、天数,财务处按基本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估算借款金额。
2.凡预借购买仪器、设备、材料等款项,须注明购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并提供相关的有效购货合同。财务处根据此内容确定借款金额。
3.其他各项借款,应尽量提供能够核定借款金额的依据,财务处据此估算借款金额。
4.借款金额达到大额资金监控额度的,须按学校大额资金监控管理办法执行。
(九)借款报账结算的时间规定。
1.借款人应在规定和承诺的报账时间内到财务处报账。
(1)预借国内差旅费或实习费,在出差或实习返校后二十日内报账结算。
(2)出国访问的差旅费,在归国回校后三十日内报账结算。
(3)预借各种国内货款,自借款之日起,最迟不超过九十日到财务处报账结算。
(4)国外货款报账结算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5)预借的工程款,必须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经审定后及时报账结算。
(6)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账结算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财务处,延长报账结算期限。
2.对借出、暂付款超出规定报账结算期限,拖欠不报账结算的,财务处将采取如下措施。
(1)凡个人借款未按期报账结算且在财务处发出催报通知后仍不报账结算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还。
(2)未结清借款的个人,在结清借款前,财务处不再向其提供新的借款。
(3)单位借款逾期不报账结算的,在结清借款前,学校将停止该单位相关预算资金的拨付。
(4)办理校内工作调动或调离学校手续时,财务处和相关部门不得为其签字办理。
(5)对逾期未清的借款,按单位定期在校园网上予以公布。
(6)对长期借款不清者,财务处将会同纪委、监察处进行组织谈话。
第五条 应收款的管理。
(一)各类应收款结账时间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预付所属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全部结清收回,下年另行拨付。
2.学校借给各单位的周转资金,实行有偿占用,严格按借款合同或协议条款规定执行。
3.各类应缴或应返还学校的款项,必须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上交。
(二)对应收款逾期不上缴或归还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校内人员在未交清应交学校的罚款或违约金等应收款前,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调离学校手续。
2.学生未交清学杂费的,按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规定》(地大校办字〔2005〕55号)与《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06〕34号)的相关条款处理。
3.各单位应上缴学校的款项,逾期未缴的,学校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地大(汉)办发〔2000〕53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借款相关的经济责任。
(一)各借款经费的审批人(项目负责人)对审批的借出款、暂付款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已形成的拖欠借款负清理责任;财务处对全校的拖欠借款负清欠责任;校领导对分管的部门和联系单位的借款清理、进行督促检查。
(三)借款人姓名,必需真实、有效。如出现冒名顶替、借款不能收回等情况时,其损失由该项借款审批人(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
(四)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印鉴及借款的事前管理,严格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地质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中地大财字〔2002〕09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