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5〕21号 2005年5月12日
为加强学校大额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大额资金的范围
“大额资金”是指单笔支出、调度和单项申报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所有类型资金,具体包括:
1.各学院、部门使用的预算分配资金、对外收入分配资金。
2.基本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211工程”、学科建设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3.科研资金。
4.捐赠资金。
5.其他从学校财务部门分配和支付的资金。
二、大额资金的支出
已有学校预算和资金来源的大额资金,按照下列要求办理支出:
1.严格按预算中列明和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
2.严格履行支出审批程序,借支和核销时,要核实预算项目、付款合同或相关批件。要有资金所属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核销时须有证明人)签字。核销时的票据开支内容要与借款用途一致。单笔支出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财务处长签字,单笔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方可借支和核销。
3.大额资金的支付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规定》,采用银行结算方式,不能直接支付现金。
三、大额资金的调度
大额资金的调度是指资金在财务帐目或银行帐户之间的转帐或调整。大额资金的调度要提出书面申请,严格履行报批手续: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经财务处长签批,1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领导签批。
四、大额资金的预算调整
(一)未列入学校预算,而在年度中又必须开支的大额资金项目,应先填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报告》交财务处,按照以下预算审批程序进行:
1.5万元-50万元,报校务会讨论通过。
2.50万元以上,提交校财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二)已有预算安排的项目,由于特殊原因要求调增的,须向财务处提出书面申请,讲明超出预算的原因。审批程序参照上条执行。
五、大额资金的日常监控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大额资金监控系统,对大额资金的流动进行及时监控。财务、审计部门对银行对帐单实行“双签”制度,审计部门对单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预算审计,对所有学校立项的修缮和基建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对其他大额专项资金使用进行抽查审计。
六、其他事项
1.学校原有管理办法中关于大额资金的管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但不影响原办法其他条款的执行。
2.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3.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