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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1-09-27 浏览量:

地大校办字〔201141 2011年9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法、合规、合理,切实维护财经纪律,防止截留学校合理收入和私设小金库,防止乱收费,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综规〔20101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是学校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一把手对所在单位收费工作负责。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和其他收费。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以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培训班收取的培训费。

  第六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相应费用。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服务性收费包括:1.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统一办理的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军训服装等;2.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学生提供的服务(网络通讯、上机、体育及其他活动场馆出租、出借,打字、复印等),以及学生在课程之外自愿参加的体育、艺术等培训班收费;3.以学校或学院名义,按照自愿原则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或单位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除外)收取的培训费及相关服务费;4.实验室收费;5.会务、资料费;6.版面费;7.门票;8.其他。

  第七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学校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学校各单位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代收费包括:1.身份证办理及户口迁移费;2.体检费;3.非计划免疫预防接种费(第二类疫苗);4.教材费;5.大学生居民医疗保险;6.水电费;7.保证金;8.其他暂收代收款项。

  第八条 其他收费包括:1.捐赠收入;2.罚没收入;3.违约金;4.赔偿款;5.手续费;6.工本费;7.其他。

第三章 管理职责、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学校收费归口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年检等实施管理。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管理。负责统一到政府财政、税务部门领购合法票据。因学校内部管理需要,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以及对外出售的体育场馆、游览场馆门票等,由财务处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学校收费由财务处组织实施,所有收费应由财务处人员收取。

  第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有收费行为又无财会人员的单位,由单位指定人员作为兼职收费员,报财务处审查同意后参与收费。原则上只能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收费员,其变更必须征得财务处同意。

  第十三条 除财会人员和学校指定的兼职收费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参与收费行为,不得代收和私扣有关费用。学校禁止副处级以上干部作为兼职收费员和直接经手单位内部帐务(包括收取现金、填开收据等)。

第四章 收费程序

  第十四条 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拟收费的部门或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或报批。申请内容必须注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核算的范围)。面向学生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应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盈利。服务或代收项目和金额符合政府采购标准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招标价格作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的标准,财务处审核或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学校“价格服务网”进行公示,作为收费依据。

  第十六条 各项收费的项目名称、标准、对象和范围需要变更以及各项收费应当终止时,收费单位必须及时向财务处提交书面报告,经财务处报批或审核后方可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收费实行校内年度审验制度。年度末,财务处对各收费单位的收费项目、标准、票据使用、核销和收支等情况进行检查、审验。各收费单位应配合财务处的年审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收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明码标价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亮证收费。

  第十九条 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收费单位所需票据统一到财务处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到财务处核销,结清后再领取新票据。

  第二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缴管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学费收缴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内单位间的互相结算,应采取内部转帐方式,采用校内收据结算,不得收付现金。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取得的各项收费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部缴交学校财务处,按学校制定的有关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后使用。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或单位的各项收费收入每天应及时上交财务处。收入达到2000元的,须及时上交,零星收入不足2000元的,经财务处同意,可实行定期上交。

第六章 收费公示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育收费执行公示制度,推行收费“阳光工程”,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招生简章和新生录取通知书中加以注明。

  第二十六条 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检查监督制度。各二级单位实行收费行为“一把手”负责制。财务处、审计处及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收费监督纳入日常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类收入的管理、上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应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凭证、帐表等有关资料。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八条 校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乱收费行为:

  (一)未进行收费项目申报,或申报未获批准,自行收费;

  (二)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调高收费标准;

  (三)不使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收费票据,擅自购买、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或者超范围使用收费票据。

  第二十九 对以上各种乱收费行为,学校将责令立即停止收费行为,对其所得收入予以没收,对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学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收入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对收费收入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行截留、隐匿不报、挤占挪用,由单位领导或少数人掌握,用于个人和小团体利益的,按私设“小金库”论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小金库”的款项全部予以没收,对已私分的款项予以追还,对参与乱收费的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将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治理乱收费措施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独立核算、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实体,参照本办法进行收费管理。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和经营实体,按照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收费管理办法》(中地大(汉)办发〔1999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