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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周年校庆募集捐赠资金奖励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10-11 浏览量:

地大校办字〔201131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六十周年校庆捐赠资金,提高各二级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拓宽学校筹资渠道,推动学校资金募集工作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社会捐赠管理办法(暂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获得社会捐赠资金的一定比例,从预算安排资金,设立六十周年校庆捐赠资金募集奖励专项(以下简称“募集奖励专项”),对募集到社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募集奖励”)。

  第三条 学校授权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募集奖励的管理,包括年度募集奖励额度的预算,募集奖励对象和基数的认定,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审核等。募集奖励专项设立专门经费卡,在学校财务处核算。

  第四条 募集奖励仅适用于单笔10万元及以上的货币资金捐赠。学校按照实际捐赠到账金额的15%给予募集奖励,设立学院校友发展基金。

  第五条 二级单位可以从募集奖励专项拿出一定经费奖励有功个人,奖励额度不得超过其所获得募集奖励的30%

  第六条 募集奖励对象认定的基本标准:为学校提供捐赠信息并负责联系,所获捐赠项目是面向全校或多个二级单位共同受益,最终落实捐赠款进入学校基金会账户的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由二级单位和学校共同募集成功,无法明确奖励对象时,由基金会拟定奖励分配草案,报基金会理事长审定。

  第七条 募集奖励数额的确定,按照到账捐赠款数乘以上述奖励标准。

  第八条 “到账捐赠款”应当是符合以下条件的资金:

  1.捐赠资金是捐赠者有权处理的合法财产;捐赠必须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受赠者财产的分配;

  2.捐赠协议规定的和实际的受赠人是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育发展基金会;

  3.捐赠资金已经汇入到基金会指定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并已统一由基金会财务登记入账。

  第九条 募集奖励实施集中审核和分配。基金会根据实际到账的捐赠货币资金情况,拟定奖励分配草案,报基金会全体理事会审核通过,形成正式分配方案,并经基金会理事长签字后,报学校财务处执行。

  第十条 募集奖励主要用于二级单位开展募集捐赠活动的业务支出,包括捐赠联系和执行中发生的差旅费、组织评审费、宣传费、必要的接待和联谊费等。若有个人奖励部分,由二级单位确定奖励名单和数额,通过学校酬金系统填报发放,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将募集奖励用于事业发展及推进捐赠工作进一步发展。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分期到位的,可根据实际到账资金分年进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学校六十周年校庆捐赠募集活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