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11〕45号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校科研业务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自主选题、民主决策、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重点支持代表学校学科发展方向和体现前瞻布局的基础学科、应用学科方面的创新性研究项目。
第三条 学校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分管科技、人事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科技、人事、国际合作、教务、研究生院、团委和财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学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科研业务费的宏观指导和整体调控,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校长负责科研业务费的日常指导和整体调控。学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下设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挂靠科技处,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和经费的日常管理,负责科研业务费项目数据库建设并及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根据项目资助规模和资助性质,分为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摇篮计划、腾飞计划、杰出人才培育基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大学生创新科研基金、大学生国际交流基金、开放研究基金、重大项目助动基金等12类。
第五条 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摇篮计划、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重大项目助动基金由科技处组织申报。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由研究生院组织申报。杰出人才培育基金、腾飞计划由人事处负责组织申报。开放研究基金由各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组织申报。大学生创新科研基金和大学生国际交流基金分别由团委和教务处申报组织。各类获批项目均需及时报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团队规模为5-10人。申报条件如下:
(一)团队成员为我校各二级单位在岗教学、科研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原则上具有博士学位。海外引进或少数在海外进修1年以上的回国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
(二)团队项目应围绕学校、学院重点建设的学科方向,尤其是与资源环境结合的特色交叉学科方向。
(三)具有面向国际学科前沿或国家目标的科学选题。可望取得国际上有显示度的科学成果,或高水平的技术发明,或形成被政府采纳的行业标准或建议。可望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团队(群体)项目。
(四)具有较高水平和一定基础的研究队伍,有能够把握国际学科前沿和国家目标的学术顾问和技术指导。
第七条 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为2-3年,该项目包括优秀青年教师科研基金(3年)、新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2年)2类。新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当年进校在教学和科研岗位上的青年教师。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以项目形式资助,申报条件参照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项目标准。
第八条 青年教师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青年教师参加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境外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优先。国内会议由所在单位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国际会议由申请者向科技处直接提出申请。
第九条 摇篮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每年度支持15项左右。申报条件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队伍建设“摇篮计划”实施办法》(地大校办字〔2010〕1号)执行,申请者向科技处按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条 腾飞计划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每年度支持5项左右。申报条件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人才队伍建设“腾飞计划”实施办法》(地大校办字〔2010〕2号)执行,申请者向人事处按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杰出人才培育基金项目资助期限为3年,主要资助对象为学校引进的各类科技拔尖人才,申请者向人事处按科研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资助期限为2年,申请者参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地大校办字〔2008〕53号)管理办法向研究生院申报。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每年申报2次,用于资助在校研究生参加境外召开的国际学术会。申请者参照《中国地质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地大校办字〔2008〕53号)管理办法向研究生院申报。
第十四条 大学生创新科研基金资助期限原则上为2年,主要资助优秀大学生开展以提升科学研究能力为目标的科研项目,申请者向校团委申报。大学生国际交流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申请者向教务处申报。
第十五条 开放研究基金主要用于资助没有专项经费的省部级科研创新平台用于设置开放研究基金。已经获得专项资助的科研创新平台不再重复资助。基金以开放项目形式资助,由相关科研创新平台每年向国内外发布开放基金指南,申请者向相关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申报。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助动基金主要用于重大项目和专项的预研究,由申请者向科技处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分管科技工作校领导审批后立项。
第十七条 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摇篮计划、腾飞计划不重复资助,获得新的高级别项目,已获得的项目自动结束,并按照要求结题。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项目承担单位(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各类申请项目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预期成果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遴选,原则上需组织会议答辩。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公示期质疑,并负责组织专家开展调查、复议。
第十九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有责任监督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展,负责项目执行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为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并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在正式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与学校签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约定双方的权责关系,并保证项目严格按照任务书执行。
任务书应当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成员、考核指标、最终成果形式、经费预算(含总预算与年度预算)等要素。任务书一经签订,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需经学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实行年报与中期检查制度。每年3月1日前,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分别向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和单位受资助项目的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第二年度下半年组织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中期检查报告。项目中期检查实行会议评审制。中期检查结果和执行情况报告将作为项目结题的原始材料。
项目执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按不合格、中止处理: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的;无故不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检查的。
凡被中止的项目,由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二十二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项目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任务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科研业务费以“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为使用原则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优秀青年教师基金按项目承担单位分账管理,摇篮计划、腾飞计划、杰出人才培育基金、青年教师特色学科团队按项目分账管理。根据需要,审计处负责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设备及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小型设备、原材料、辅助材料的消耗费用。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不含住宿承包费)及市内交通费。
(四)会议费和学术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保护的费用。
(六)专家咨询费(不超过该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学术指导所发生的费用。
(七)劳务费(不超过该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学校科研业务费不提管理费,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支出和探亲性费用、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用于为其他科研项目配套、不得用于各类科研基地的日常运行费用,不得购置数码相机等常规设备,并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支与项目无关的费用,若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拨后续经费、停止报销有关开支、撤消项目、追回专项资金等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获批项目应按照经费计划执行,经费计划原则上不予调整。年度经费应自立项拨款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年度结余经费和已完成并通过结题的项目净结余经费由财务处收回并统筹安排用于新的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项目经费执行进度严重达不到学校要求时,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核减下年度的经费额度。
第五章 项目结题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任务到期前2个月内向科技处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供项目结题报告。逾期不能结题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3个月向学校申请延期,由学校科研业务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以科学道德、科技创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为主要目标的评价体系,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核。重点评价专项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和相应学科科研能力水平的整体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结题考核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按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
(二)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三)具有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科学道德,没有出现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十一条 优秀青年教师基金、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团队项目结题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团队按人均计算)。四个等级的绩效考核标准分别如下:
(一)优秀。满足第三十条考核基本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以第一负责人获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各类项目等项目,“973”、“863”、重大专项、支撑计划等国家重大项目课题(二级)及以上的项目,或理工科获得5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10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理工科在学校公布的重要期刊(按地大发〔2011〕52号文件规定)发表SCI检索论文或国际刊物Ei检索论文,人文社科在国际期刊上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或我校规定的A类期刊(按地大校办字〔2005〕38号文件规定)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或在国际权威出版社以署名作者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3.获得国际发明专利1项及以上或国家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技术创新取得5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由国际同行业专家评定);或体育、传媒、外语类学科在本领域取得具有国际影响的标志性成果。
4.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科技奖励(以获奖证书为准)。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持人完成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国家行政机构采纳。
(二)良好。满足第三十条考核基本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以第一负责人取得与资助项目相关的省部级科研项目,或理工科获得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获得20万元以上的横向项目。
2、发表《SCI》、《EI》、《SSCI》、《A&HCI》检索论文被或人文社科权威(B类)期刊(按地大校办字〔2005〕38号文规定)上发表论文1篇;或发表学校中文重要期刊论文2篇及以上;或参与编写在国际权威出版社出版专著1部及以上。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技术创新取得10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技术发明或产品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由国内同行业专家评定);或体育、传媒、外语类学科在本领域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成果。
4.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5.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有突出贡献,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或者其研究成果为省级行政机构采纳。
(三)合格。满足第三十条考核基本指标,并且最终成果形式为以下之一:
1.争取到校外有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
2.发表学校中文重要期刊论文1篇及以上。
3.申请国家发明专利或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创新取得10万以上的经济效益;或体育、传媒、外语类学科在本领域具有全省性影响的成果。
4.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以获奖证书为准)。
5.项目成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不合格。不满足合格要求的或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摇篮计划、腾飞计划、杰出人才培育基金、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创新基金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组织结题考核;开放研究基金由相关科研基地组织结题考核;其他类别的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由受理申请的部门组织结题考核。
第三十三条 上述结题考核结果统一报学校科研业务费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结题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结题考核为优秀的优秀青年教师基金项目,优先推荐高层次项目;凡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结题考核为优秀的优秀青年教师特色团队项目,直接延续到下一轮项目,可连续资助;凡考核为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及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组成员3年内不得申报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
项目实施期间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所有,知识产权第一单位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第一作者为项目承担者,成果按“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The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ounds for National University,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Wuhan))进行标注,否则考核时不予承认。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两年内继续提供项目研究后期正式发表或公布的成果,一并存档并作为项目管理和评估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类学校科研业务费项目的受理申请部门应在本细则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并构成本实施细则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地大校办字〔2009〕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