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发〔2015〕7号 2015年3月1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工作,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字〔2013〕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如下:
1.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的结题管理;
2.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结账和结余经费的管理;
3.审计处负责对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应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及时结题、结账,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项目所属学院(课部)、科研单位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履行审核、监督职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结题
第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按时结题、验收或鉴定。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或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日期提前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延期结题/终止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同意,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审核、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合同结束日期后6个月内向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提交《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结题审核表》、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资料,经科学技术发展院或地质调查研究院按相关规定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
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冻结其经费使用。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结账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填写《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结账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依法到档案馆办理归档手续。
第八条 逾期不办理结账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将冻结其经费使用,并于每年5月和11月按照本办法规定定期进行账务清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结余经费统一收归学校,按国家规定和立项单位要求处理。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明确规定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鉴定后,及时办理结题和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条 学校为科研人员每人建立一个科研发展基金账号,其承担的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后,原项目经费卡注销,项目结余经费转入个人发展基金账号,用于项目的后续研究和新项目预研究,开支范围参照横向项目,严禁发放与科研工作无直接关联的奖励、福利和开支。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科研人员将科研发展基金用于人才培养和国际学术交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维护。
第十二条 个人科研发展基金执行周期不得超过三年,逾期不能执行的,学校将予以收回并纳入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统筹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与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为准。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地质调查研究院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管理的解释,由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账及结余经费管理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