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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发〔2019〕19号)

发布时间:2019-07-01 浏览量: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关于印发《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地大校办发〔2019〕19号)


各学院、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等精神,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激发科研创新活力,进一步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接受社会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个人等委托的研究任务而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凡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名义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没有具体约定的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五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承担科研项目的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承担主要监管责任。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及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科学技术发展院根据其项目类别,按照学校规定的比例进行管理费提取和分配,财务处根据《科技经费到款登记表》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跨学院、学科合作或经费额度较大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工作任务在上账时设定分账号。

第八条 横向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若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和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并确保已开票资金及时到款。横向科研项目在开具发票的同时,财务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凡符合减免税费条件的,在开具发票前办理减免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是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从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外协费、人员费、管理费、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设备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维护等费用;

2.材料费。材料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及校内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相关仪器设备、专用科研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

5.差旅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6.会议费。会议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及项目评审而发生的主办或举办的科研业务会议的费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科研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主要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邮电费、专利申请费及维护费和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等费用;

9.数据采集费。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10.外协费。外协费主要指项目委托研究开发、技术服务等外协合作费用;

11.人员费。人员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专家咨询费、项目评审费、项目组成员的科研工作酬金、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12.管理费。管理费指本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土地及附属设施等支出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13.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费用,包括税费、业务接待费、车辆燃油费、通讯费、办公用品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第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外协费用必须与外协单位签订相关合同,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列示的外协单位、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拨款进度、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及财务处审批后执行。横向科研项目外协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工程类项目确因需要,经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批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人员费支出比例最高可达实际到账经费的70%。

横向科研项目的人员费支出不得以其他票据冲抵报销,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发放程序按照学校《各类个人酬金发放办法》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到账经费9%的比例计提,其中4%纳入学校财力,用于学校各类资源占用与消耗的成本补偿以及科研建设发展;5%纳入承担项目二级单位财力,用于二级单位的科研活动和学科建设投入。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其他费用支出须凭合法票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据实列支。其中业务接待费、燃油费、通讯费、办公用品4项支出合计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到账经费的10%。

其中,业务接待费按照每人每餐不超过200元的标准支出。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必须完整填写《横向科研业务活动接待单》。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及流程办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采购设备、服务、工程的,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1.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

2.严禁编造虚假合同;

3.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4.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5.严禁虚构经济业务、随意提高费用支出标准、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

6.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7.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8.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9.严禁设立“小金库”;

10.严禁以任何方式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严格控制开支标准。

第五章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含自制、组装的设备),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办理资产登记手续,纳入学校资产统一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如需代购设备,或者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委托单位的,需在项目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注明,其形成的资产可以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项目完成移交资产给项目委托单位后,凭项目委托单位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横向科研经费产生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无形资产,属于学校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在合同款结清当月满1年内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结题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冻结其科研经费账号。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需要向委托单位报送项目经费决算报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决算编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根据项目实际开支情况,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办理项目结题手续后的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须从下面选择一种管理和使用方式。

1.结余科研经费继续留在本卡使用,为期4年。期满仍有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

2.结余科研经费全部用于发放绩效奖励。学校提取20%作为科技成果促进转化基金;80%由项目组发放绩效奖励,须在1年内发放完毕,期满仍有结余,由学校收回统筹安排。绩效奖励发放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经费监督检查机制。审计、监察、财务、科研等部门及二级单位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项目委托方以及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类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对检查提出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和问责;涉嫌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解除聘用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项目剩余经费原则上不予转出,确需转出的,应取得项目委托方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 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发布之日后立项的项目结余经费一律按照本办法执行,发布之日前立项的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可参照执行,由财务处和科学技术发展院共同负责解释。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地大校办发〔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横向科研业务活动接待单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长办公室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