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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发〔2020〕17号)

发布时间:2020-06-30 浏览量:

 

         地大校办发〔2020〕17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教电〔2020〕47号)等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资金(以下简称“疫情防控资金”),是指各单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为履行疫情防控职责所必需的,与疫情防控工作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三条 学校通过多渠道多来源筹措疫情防控资金,确保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资金来源渠道主要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上级部门及地方补助等。

第四条 学校疫情防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集中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各二级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单位疫情防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集中核算。学校疫情防控资金由财务处进行集中核算。社会捐赠的疫情防控资金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进行集中核算,并接受财务处业务指导。

(三)归口管理。具有业务归口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其业务职责范围内的疫情防控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归口管理。

(四)注重绩效。疫情防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强化绩效理念,加强科学论证,进行合理测算,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遵循“实事求是、科学防护、勤俭节约”的原则,可通过学校批复的年度预算或单位自有资金,安排适当必须的疫情防控资金。如涉及相关预算调整程序,按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六条 由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需由学校统筹安排资金支持的事项,各单位应编制详细资金需求预算,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提交财务处。财务处按照学校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调整程序,结合疫情防控资金来源等情况,在征求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决定。

学校疫情防控人员补助相关经费预算,由人事处按照规定统一测算后提交财务处。

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有关经费预算,由防控物资采购工作组(工作组成立前及未集中采购的除外)统一测算后提交财务处。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募集的疫情防控资金,按照学校《新冠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单位在编制疫情防控工作相关经费预算时,不得将与疫情防控工作不直接相关的资金需求纳入疫情防控资金预算,不得提高标准、多报数量,虚报预算。相关预算额度应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实际所需资金需求。

第八条 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结束或任务完成后,资金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及时据实办理经费结算手续。学校安排的疫情防控资金若有经费结余,由学校统一收回。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开支范围

第九条 学校疫情防控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防治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因疫情导致的生活困难慰问金等支出;

(二)疫情防控必需的材料、物资、设备购置、劳动服务等支出;

(三)根据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经费支出。

第十条 疫情防控人员作补助支出标准,应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确定。不得普遍发放单位人员薪酬和绩效。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发放疫情防控工作补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学校预算和财经管理规定,疫情防控资金应专款专用。对捐赠人指定用途或有使用意向的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不得将疫情防控资金用于“三公经费”、支付罚款等支出,不得用于本单位基本运行费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不得用于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无直接相关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学校关于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做到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自评。学校将适时对各单位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资金的使用,涉及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政府采购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有效。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截留、虚报、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如造成相关损失或不良影响,学校将视情况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