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与报表》(财会〔2017〕25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订)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与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报表,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的工作机制。
学校党委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讨论决定事关学校发展改革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财经委员会,负责研究、论证学校重大财经事项。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或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组织、管理和实施学校各项财务工作。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委托财务处在校内单位设立二级财务机构。
校内二级财务机构是财务处的派出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财经规章制度,接受财务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学校各级财务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应具备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等职业道德,爱岗敬业、熟悉政策法规等专业素养。
财会人员的调入和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以及校内二级财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整等,应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学校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
学校预算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拨款控制数,结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建设任务等,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按照相关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学校预算应当收支平衡,原则上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发布的预算编制要求和控制数,根据单位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编制本单位收支计划,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财务处审核,并纳入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统筹考虑。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
党委常委会负责领导预算管理工作,审定学校预算和中长期财务规划方案,审定属于党委常委会议事范围的“三重一大”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预算调整事项;校务会议负责审议学校预算和中长期财务规划方案,审定学校预算相关规章制度、预算调整方案、中长期规划项目申报方案,听取预算执行情况汇报等;财经委员会是预算管理的咨询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和论证学校预算建议方案和其他重大预算事项。
第十五条 预算调整
为确保预算的严肃性,学校预算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有关政策或学校发展环境出现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后,方可调整预算。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预算调整必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财务处有权拒绝执行未按规定程序批复的预算调整决定,确保学校预算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
学校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强调预算安排与经费支出的适应性和匹配度,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库建设,对财政专项资金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的时点和目标进行执行进度考核,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推进结余资金收回使用机制。
第十七条 预算绩效管理
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构建注重结果、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的预算管理新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报表,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表包括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编制,以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以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学校加强财务数据分析,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在进行会计确认时,预算会计收入以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财务会计收入以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学校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本级横向转拨财政款和非本级财政拨款。
(七)投资收益,即学校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所实现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八)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收入,所有收入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项收费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校内任何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设标准、自制票据。
第二十二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组织收入时,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不得截留、隐瞒、挪用学校收入,不得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对于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时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在进行会计确认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投资支出,即学校以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和标准;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规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要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要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需建立健全各项开支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类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票据。财务处及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对各类票据的审核和验证,杜绝支出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票据和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预算年度内预算收入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余额,以及历年滚存的资金余额。结转和结余包括资金结存、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非财政拨款结余、专用结余和经营结余。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终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且下年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预算经费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年末结余原则上由学校收回,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学校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费用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其他社会服务活动及获得收入过程中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费用包括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资产处置费用、上缴上级费用、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所得税费用和其他费用。
业务活动费用是指学校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教育费用和科研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是指学校行政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经营费用是指学校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资产处置费用是指学校经批准处置资产时发生的费用,包括转销的被处置资产价值,以及在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或者处置收入小于相关费用形成的净支出。
上缴上级费用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款项发生的费用。
对附属单位补助费用是指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费用。
所得税费用是指学校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费用。
其他费用是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费用、坏账损失等。
第三十九条 成本是指学校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
第四十条 成本核算是指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成本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控制、公共服务、产品定价、绩效评价等需求。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校、教学单位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并逐步建立成本费用分析报告制度。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由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第四十五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无法采用前述计量属性的,采用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计量。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其他应收款、预付款、存货等。
(一)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的管理:财务处及各二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和各类用款额度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二)应收及其他应收款管理:学校应对应收及其他应收款定期清理、全面检查,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可采用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个别认定法等方法计提,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其他应收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预付账款管理:学校应定期对预付账款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四)存货管理: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学校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保管和领用等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五)银行账户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开设、撤销、变更等事项应当经过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所有银行账户由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以外的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学校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四十八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家具、用具、装具等,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
学校应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按月计提,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学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固定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处置程序。
(二)在建工程管理: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投入,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基建工程还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三)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学校外购、委托开发、自行研究、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及时入账。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按月进行摊销,并根据用途计入当期费用或者相关资产成本,不考虑预计残值。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投资管理: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券或股权投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四十九条 受托代理资产是指学校接受委托方委托管理的各项资产,包括受托指定转赠的物资、受托存储保管的物资、罚没物资等。学校对受托代理资产无所有权,通过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对受托代理业务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应严格控制资产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资源流出学校的现时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受托代理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短期借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校应付教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长期借款是指学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学校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
受托代理负债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不同性质负债的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或提供担保。
第十章 净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 净资产是指学校资产扣除负债后的净额。
第五十八条 净资产包括累计盈余、专用基金和权益法调整。
累计盈余是指学校历年实现的盈余扣除盈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以及因无偿调拨资产产生的净资产变动额。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规定提取或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权益法调整是指学校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而计入净资产的金额。
第五十九条 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加强对专用基金的管理和核算。
第十一章 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六十条 学校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决算报告是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文件,包括决算报表和其他在决算报告中反应的信息和资料。决算报表至少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六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运行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的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六十三条 其他在报告中反应的信息和资料为财务情况说明,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结转、结余及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四条 学校财务分析报告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开展财务分析工作,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工作应设置科学的财务分析指标,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财务报告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设有二级财务机构的校内单位均应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学校财务处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对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建议、督促的一项财务管理活动。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和费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明确各岗位的经济责任,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防范经济隐患和风险。
第六十八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政策法规行使财务监督权。学校保护财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的行为,财会人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价格等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管理办法》(地大发〔20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