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发〔2019〕47号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发放管理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个人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地大校办发〔2015〕2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专家讲课费、评审费是指由学校或校内相关二级单位组织各类培训、评审时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发放的专家讲课费、评审费。评审包括职称评审、学位评定、人事招聘考核聘任、各类人才评审、科研项目各类评审、教学项目各类评审、各类评比考核评审、其他各类论证评审、各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等。
第三条 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专家讲课费标准
1.校外专家酬金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中关于“讲课费”的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4)其他人员讲课按照其职务职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2.校内专家酬金标准:(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200元;(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500元;(4)其他人员讲课按照其职务职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3.社会支付经费委托组织的培训,校内外专家讲课费均按校外专家标准执行;
4.培训项目如有上级文件专门规定的,按照上级文件标准执行。
(二)专家评审费标准
1.校外专家酬金标准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上限)为:(1)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2)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通讯:按照标准的20%—50%执行;(2)会议:半天按照60%,第一天、第二天按照标准执行,第三天及以后按照50%执行;(3)现场访谈或勘察:按照以上会议标准执行。
2.校内专家酬金标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 100元/人。
3.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中发生的专家评审费,按照国家和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讲课费或评审费:
(一)组织培训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岗位职责而讲课的管理人员。
(三)组织评审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四)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学校各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第五条 讲课费、评审费发放酬金表须领取人本人签字。讲课费、评审费须通过银行卡发放,按国家有关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二级单位应据实填报培训、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讲课、评审的专家名册,严禁虚报、超报、重报套取讲课费、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讲课费、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