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我校在行政楼212会议室召开教育收费专项检查情况通报和整改工作布置会。副校长成金华出席,研究生院、学工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附属学校、教务处、图书馆、档案馆、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财务处副处长彭磊传达了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对2010年11月全省27家省、部属高校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检查中发现各高校不同程度存在着代收教材费结余、转嫁学生图像采集费、多收军训服装和生活用品费、收取学生首次餐卡工本费、超标准收费以及其他自立项目收费等问题。要求各高校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两周内退还多收价款。针对此情况,要求我校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提出整改方案,在12月19日前报学校财务处。会上还对近期国家发改委对华北电力大学等8所学校乱收费案件情况进行了通报。
成金华副校长做重要讲话。他结合治理教育乱收费检查问题要求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对照省物价局检查通报,认真自查有无违规情况,对多收教材费等代收费、生活用品费要坚决进行清退,明令禁止的收费今后要一律停止。对于部分单位由于停止收取费用造成的资金缺口,学校将会考虑其实际困难,但资金紧张绝不能作为乱收费的借口。
附收费检查情况通报两则
1.发改委通报华北电力大学等8所学校乱收费案件
2.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2010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发改委通报华北电力大学等8所学校乱收费案件
2011年12月06日
法制网 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胡建辉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天点名通报华北电力大学等八所学校乱收费典型案件,指出,对于八所学校违规收费问题,价格主管部门已要求学校限期整改,责令学校将多收费用限期全额退还给学生及家长,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据悉,按照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要求,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连续组织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通过多年来的清理规范,教育乱收费问题得到明显遏制,但部分地方和学校仍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乱收费问题。八所学校乱收费典型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
华北电力大学(河北保定)违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2010年到2011年期间,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分别以每生每学年3500元和7000元的标准,对部分计划内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共已收取1729500元。
二、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违反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2010年到2011年期间,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分别以每生每学年11000元和6000元的标准,对部分计划内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博士、硕士研究生收取学费,共已收取2607000元。
三、湖南中医药大学
湖南中医药大学在2011年招生中,违反国家和湖南省关于捐资助学不得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规定,对录入本校的“专升本”学生,通过生源学校要求每生捐赠1万元,2011年5月至8月先后向59名学生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59万元。
四、海口经济学院
海口经济学院违反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的政策规定,2011年代入学新生购买物品时,军训服装费进价为每套54.80元,卖给学生85元,多收175311元;床上用品进价为每套286元,卖给学生350元,多收372864元;耳机进价每套22元,卖给学生40元,多收104868元;违反自愿原则按专科生每生300元、本科生每生400元的标准收取直供饮水费;违反国家关于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卡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规定,对初次办理一卡通学生按每张20元标准收取工本费116520元。
五、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
湖北省水果湖高级中学违反国家关于公办高中严禁在“三限”政策之外,以其它任何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的政策规定,2009-2010年,在招收“三限”政策规定的择校生外,以借读生名义超比例招收择校生,按每生每学期3000元的标准收取学费,违规收取18万多元。
六、江苏省常州市正衡中学
江苏省常州市正衡中学原为改制学校,经清理转为民办学校。经查,2010年正衡中学仍存在法人、财务及师资不独立,不符合民办学校“五独立”(独立的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独立招生和颁发毕业证书)的标准,却按照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7000元收费。
七、深圳市明珠学校
深圳市明珠学校违反国家关于不得收取补课费的规定,2011年按每生960元的标准向高二学生收取补课费,共计收取269640元;违反国家关于不得强制统一收取教辅资料费的规定,2011年按每生500元的标准向高二学生收取教辅资料费,共计154000元。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两江中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县两江中学违反国家关于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各种证卡不得收取工本费和押金的规定,2009年至2011年向学生分别按每人2元的标准收取学生证工本费、校牌工本费,按每人10元的标准收取洗澡卡工本费,共计16000多元;向学生收取就餐卡押金每卡30元,共计30000多元;违反规定统一向高一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每人每学期200元,高三学生每人每学期24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申,严禁各级各类学校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向国家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严禁公办高中违反“三限”政策(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规定乱收费;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幼儿园所擅自提高标准收费;严禁违反非营利原则和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继续深入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乱收费案件,将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关于对2010年度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情况通报
湖北省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
各相关高校:
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鄂价检[2010])192号)精神,省价检分局于2010年11月对全省部分高校进行了专项检查,本次专项检查中,省检查分局直接检查省属高校27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1、代收教材费结余
部分高校教材预收款没有据时与学生结算,产生结余。该行为违反鄂价费[2006]183号文关于学生教材“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的规定。
2、转嫁学生图像采集费
大部分高校依据省教育厅和新华社湖北分社文件组织学生进行图像采集,并按10—15元/生标准收费,费用转嫁学生。该行为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此费用应当在学费中支出,不得转嫁给学生。
3、多收军训服装费
少数高校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关于军训服装“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的规定,多收学生军训服装费。
4、多收生活用品费
少数高校违反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鄂价费[2006]183号)关于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日用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和军训服装等“以实际支付的费用与学生结算,不得营利”的规定,多收学生生活用品费。
5、收取学生首次餐卡工本费
部分高校违反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费[2007]130号)“学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规定,收取新生餐卡费。
6、超标准收费
部分高校超标准收取电费、住宿费。该行为违反鄂价费[2006]183号文规定:“高校住宿费中含每生每月用水3吨,用电8度,超额部分可按国家规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费用。”
7、其它收费
如部分高校自立项目收取统测英语报名费、教材、军训服装中标管理费和保险公司返利。
二、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和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的规定,对各高校处理意见为:
1、责令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2、责令限期退还多收价款。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的,公告查找;
3、逾期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予以没收,并按规定处以5倍以内罚款。
清退工作要在本次会议后二周内完成,各校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将多收价款转入贫困基金、助学基金等科目,一旦发现将从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清退资料要按时交送省价检分局法规审理室,逾期不交送者按未清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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