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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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醒年收入12万及以上人员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3-02 浏览量:

全校各单位、相关人员: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在中国境内负有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具有“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从2015年1月1日起,武汉市地税局已经开始受理2014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时间

  201511日至331

  三、申报程序和地点

  (一)到财务处收入管理科(报账大厅)办理如下手续:

  1.开具《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表一),并加盖财务处公章。

  2.领取《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二),自己按规定如实进行填报纳税。

  (二)持上述材料自行到武汉市洪山地税局申报,年度个人所得税款未足额缴纳的,应补交个人所得税。洪山地税局地点:武昌楚雄大道(康家建材广场旁)。

  四、相关责任

  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义务。财务处提供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证明单》仅证明义务人在我校取得年收入12万及以上的缴税情况,符合自行申报其它规定情形的由义务人自行获取相关证明,并直接到税务局申报。符合规定情形的义务人若未按期申报,或没有自行申报,引起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五、其他说明

  不符合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规定情形的人员,若税务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发现个人所得税未足额扣缴,须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将由个人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财 务 处

                        二○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