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2017年3月29日,经后勤保障处、基建处、财务处、国资监管办四部门协商,就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入库标准事宜,形成如下统一意见:
当存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应当进行资产入库,即①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后改变原有面积;②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后改变原有主体结构。
其他的维修费用不再计入固定资产。
需进行资产入库的维修,不应计入新增资产,否则将虚增学校总体资产体量,应据实在原对应资产上做价值变动,在资产管理数字化平台里的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视频。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