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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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年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7 浏览量: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以下简称《指南》)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该文件精神,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年限不得低于《指南》中规定的折旧年限。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指南》自行制定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年限要求,并报国资监管办审核、备案。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