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以下简称《指南》)并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结合该文件精神,我校各类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年限不得低于《指南》中规定的折旧年限。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指南》自行制定所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年限要求,并报国资监管办审核、备案。
附件:《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17]4号)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