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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确认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7 浏览量: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2020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教职工2020年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广大教职工及时进行确认,具体流程如下:


1.201912月底之前,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对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如下图所示:

打开并自动更新个人所得税APP,点击2020年度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系统自动会带入2019年的信息,点击确认继续。如果系统检测到你已经填写了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会提示自动覆盖已经存在的信息。


打开待确认状态的专项附加扣除,核对信息;如有修改,可以点击待确认进入修改,如果没有修改,则确认后点击右上角一键确认

确认提交,信息提交成功后,可以在APP中点击查询”-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选择年份2020-查看已提交的信息,如有变动可以选择作废或修改。

2.如果提交后又需要对已经提交的信息进行修改,可在查询界面进入需修改的专项附加扣除界面进行修改。

3.如果2020年有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则直接在个人所得税APP主页点击填报进行新增。

提醒:2020年作为新的一个纳税年度,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住房贷款利息的扣除方式、赡养老人的分摊比例可以更改了,注意年初都要确认好,否则2020年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财务处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