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广大教职工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操作办理。
一、个税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0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020年已预缴税额
二、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三、办理汇算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以及税务的相关政策,特此提醒广大教职工在进行年度汇算的时候注意:
◆无需填写“三险一金”扣除项金额 学校在申报教职工工资薪金收入时,已经逐月把三险一金等项目扣除,因此大家在APP上进行年度汇算时无需再填写“三险一金”等扣除项的金额,以免造成重复抵减收入导致计税错误。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项没有填写或者漏填以及有新增项目的教职工,在进行年度汇算前时仍可以补填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完并提交相关信息后,进行年度汇算时仍然会把2020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正常抵扣。
◆校外收入的填写 有校外其他单位发放的兼职收入的,在年度汇算时这部分的收入金额根据收入的类别在“劳务报酬”或“稿酬所得”栏进行填写。
◆个税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向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个税的退税和补税也是由税务局直接审核办理,学校不负责税款退返及补税代缴业务。
◆如果符合退税条件,但本人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汇算,则视同放弃。如果需要补税,而本人没有办理,则会影响个人征信,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刑事责任。
◆纳税人需将年度汇算申报信息以及与纳税人综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缴税额或税收优惠等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四、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纳税人在2020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年度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
(二)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的。
五、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六、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2020年度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 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
●在个税年度汇算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拨打财务办公电话咨询:67885022,税务咨询热线电话:12366
财务处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