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6)58号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校园一卡通系统(以下简称“一卡通”系统)是基于校园网运行,以校园卡为载体,由应用系统软件、计算机网络、终端设备、卡片有机组成的金融消费系统和综合管理系统,是我校数字化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一卡通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一卡通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转,明确一卡通系统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一卡通用户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一卡通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卡是指一卡通系统中由学校发行,具有校内消费和记录人员信息双重功能的非接触式的IC卡,其使用权归持卡人,所有权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第二章 领导及管理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园卡领导小组,校园卡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和通过一卡通总体建设规划及分年度组织实施计划,审查确定一卡通建设相关合作单位,审批各类合作合同、协议,审查年度建设预算编制,以及一卡通建设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一卡通系统由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和财务处共同管理。网络中心主要负责一卡通总体建设规划的拟定,分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和计划的组织、实施,一卡通基础平台、一卡通系统后台的管理,以及各应用子系统设备维护等。财务处主要负责一卡通建设和维护资金的筹措、卡片管理、资金的结算等工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五条 一卡通系统用户是指利用一卡通系统进行业务管理以及资金收付的单位和个人,分为单位用户、经营商户和个人用户。单位用户是学校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以一卡通系统为依托,进行业务管理、数据收集和信息管理的用户;经营商户是利用一卡通系统从事具有消费行为活动的用户;个人用户是以个人名义在校内使用校园卡的用户,包括学校的在编职工、各类脱产学生及相关部门批准的临时人员。
第六条 校内单位和个人欲成为一卡通用户,要预先向财务处一卡通管理中心申请,填写《一卡通用户申请表》。单位用户依据业务管理性质,以及与拟接入的第三方系统耦合所需时间,提前申请;经营商户需提前30天申请,一次需要安装30台以上消费终端的,须提前40天申请。个人用户原则上由所在单位集中申请,零星申请者在提交有效个人资料后,三日内获准办理。
第七条 所有用户应按照规定使用一卡通系统及其设施、设备和卡片。一卡通设备使用用户应保证设备的安全和完整,保证设备的运行环境符合要求,如果设备运行出现故障,不能自行解决的,要及时向网络中心报修。由于用户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导致一卡通系统和设备、设施损害的,由用户承担修复或更新、补充以及相关责任。
第四章 费用与资产管理
第八条 一卡通建设和维护经费以银行投资为主,学校和一卡通用户共同分担。一卡通系统主体建设经费由学校与一卡通合作银行协商,由银行一次性将议定的投资款转入学校,校财务处设立专项管理,专款用于一卡通系统平台、一卡通管理中心机房等建设,以及管理和服务性子系统终端设备首次投入。
第九条 为维护一卡通系统正常运行,凡通过一卡通系统实现管理性和经营性收入的用户,要依照系统归集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系统维护费,其中:校内具有管理性收费权的单位按收入额的5‰缴纳系统维护费;后勤集团所属的食堂等服务性商户按销售额的5‰缴纳系统维护费,其他经营性商户按营业额的8‰缴纳系统维护费。管理维护费由一卡通管理中心每月从商户收入中预提,设立专项管理,专门用于应用子系统维护、设备维修,以及原有应用子系统终端设备的补充和更新,年底根据维护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多退少补。管理维护费自2006年1月1日起收取。
第十条 凡不属于后勤集团直接经营的商户,其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首次投入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一卡通系统资产的使用权归各用户,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用户必须建立一卡通资产接收、变更登记,建立保管、维护以及报修、清查制度,对使用的资产负有维护其安全和完整的责任。
第五章 卡片管理
第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中使用的卡片包括投资银行指定发行的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银行卡”)和校园卡。校园卡分正式卡和临时卡。正式卡卡面有个人照片和信息,可在一卡通系统各终端使用,与银行卡为联名卡,在系统中有一一对应的关系;临时卡卡面无个人照片和信息,只能在限定的子系统终端使用。
第十三条 校园卡正式卡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申请:
1.在编职工凭人事处相关证明或本人工作证及身份证申请办理;
2.学生凭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相关证明或本人学生证及身份证申请办理;
3.留学生凭国际合作处相关证明申请办理;
4.自考生、成教生、进修研究生等其他全日制学生根据相关部门批准可以申请办理;
5.非本校人员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校园卡正式卡按以下方式办理:
1.新生申领采取批量办理方式,新生入学时批量办卡一次;新进教职工和其他需要办理正式卡人员凭校人事处证明或工作证及身份证,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点办理;
2.如遇校园卡遗失,需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指定的服务点挂失,挂失后方可补办。挂失后的校园卡挂失期间在一卡通系统中停用。原持卡人可以在找到本卡后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到指定服务点解挂后使用。若原卡未找到,则在挂失满三天之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校园卡服务部补办新卡,原校园卡将被注销。
第十五条 校园卡的注销:
1.持卡人毕业、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校时,应按照规定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或指定服务点办理校园卡注销手续;
2.大批量毕业学生以数据中设定的预计毕业日期为统一停用注销时间,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学生须提出延期申请,经学校校友办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盖章后,到一卡通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时限为一年。
第十六条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首次申领校园卡正式卡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因卡片丢失、非卡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损坏或因延长有效期等原因,需要补卡、换卡时,需缴纳制卡工本费。其他人员首次办理正式卡需缴纳工本费。
第十七条 校园卡办理注销后,退还卡内余额,不退还校园卡工本费。
第十八条 校园卡工本费在财务处设立专门项目进行管理,要专款专用,弥补校园卡订购支出。
第十九条 临时卡由学校以免费的形式提供给后勤集团进行管理与发行,后勤集团以收取押金的形式提供给各类临时在校人员,收取的押金交后勤集团财务部管理,集团财务部按照领取与发行的数量每月对临时卡进行盘存一次,其盘存结果报一卡通管理中心备查。
第二十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和后勤集团要建立校园卡购买入库、领用、售出、换取以及销毁等记录。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出具书面盘点记录并存档。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力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校园卡有校内身份证明的功能,校园卡的身份证明功能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持本人校园卡可以在校内实行身份证明;可以在一卡通系统终端进行消费,消费范围限已开通校园卡系统的部门,消费金额的限制以卡内的有效电子信息为准;持卡人可借助自动终端或到一卡通管理中心查询与核对校园卡交易或余额;可以在其他拓展领域接受相关管理和获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校园卡,不得泄露校园卡相关密码,由校园卡或校园卡相关密码进行的操作都视为本人的行为。持卡消费时,超过系统规定的消费限额时,需使用密码确认;不得进行透支消费。
第二十三条 校园卡应由本人使用,不得转借。遗失校园卡要及时挂失。因个人挂失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全部责任。拾到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上交或设法归还本人。拾卡不还且恶意使用者,一经查明将予以严肃处理;情况严重、触犯刑律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经一卡通管理中心授权,持卡人不得私自更改卡表面信息;不得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不得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于持卡人违反校园卡使用规定,或持卡人出现应被限制使用校园卡使用的情形时,一卡通管理中心有权根据学校规定限制校园卡的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由于一卡通系统故障,以及校园卡挂失期间被他人恶意使用等因素导致持卡人校园卡资金的损失,由一卡通管理中心查明原因后全额赔偿。
第七章 系统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一卡通系统各类用户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由申请时的审核部门负责,数据变动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上传或交一卡通管理中心,一卡通管理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相关信息的管理与维护。一卡通系统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信息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二十八条 一卡通所涉国家金融机密数据和用户个人数据属于机密信息。一卡通系统管理和维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的法令、法规,以及国家的保密制度和银行的保密规定,确保校园一卡通各类计算机信息的安全、保密。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必须严守秘密,严禁为非业务人员查询相关数据,严防各类案件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机房内各种数据备份介质,必须另室存放,确保数据的安全。
第三十条 机房操作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调离岗位,其用户密码必须进行交接、更新或注销,中心所有用户密码一律更新,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操作规定和保密规定导致发生生产事故、泄密等安全事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巨大损失的责任人,将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系统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一卡通系统的维护管理由网络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工作主要包括:
1.保证一卡通基础平台(含中心服务器、数据存储设备、路由器)的正常运行。
2.保证一卡通系统后台的正常运行,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持系统硬件、软件以及数据文件安全,定期对整个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做完全备份。
3.负责一卡通系统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安全、正常运行,督促各应用子系统使用商户建立设备登记、保管、维护以及报修、清查制度,并配合投资方进行设备清查。
4.及时进行一卡通网站的维护、更新。
5.保证一卡通各应用子系统及其终端的安全、正常运行,督促并协同一卡通系统开发承建方建立系统维护的快速反应机制,出现故障及时维修。
第三十三条 一卡通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单位要立即将情况反映至网络中心,网络中心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应急方案,确保系统尽快修复。必要时,网络中心要向校园卡领导小组汇报紧急情况和应急方案执行情况。
第九章 资金结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一卡通系统资金结算由财务处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对包括系统自动圈存和自助圈存的资金及现金充值资金等校园卡存款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根据一卡通系统提供的结算信息及报表进行资金结算。
第三十五条 校内各商户的每日轧账表须和一卡通系统按账号反映的轧账表进行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到一卡通管理中心进行核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在校内各食堂和其他指定的服务点设立现金充值点。自助银行现金充值点由一卡通管理中心负责,其它现金充值由后勤集团负责。各现金充值点均要按照《一卡通现金管理规定》对现金充值进行管理,保证现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一卡通管理中心要按结算及对账规定及时与财务处及对应银行核对相关账务。未达账项不得超过规定期限和额度,确保账务清晰,资金准确安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原有关于一卡通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