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7〕47号 2007年10月22日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项目的管理,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处定期公布结题项目,各学院和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和监督。
第三条 科技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1),同时要据实填报项目参加人员。
第四条 要求中止科技项目必须填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中止申请表》(附件2),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准予中止。
第五条 要求延期结题的科技项目必须填报《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附件3),经科技处审核同意的延期项目转为在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科技项目的结题、中止、延期结题申请表必须经所在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科技处方予受理。
第七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凭科技处受理审核通过并准予结题或中止的申请表到财务处办理经费结转手续,结转经费的使用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但未办理结题、中止和延期结题申请的科技项目视为未完成项目,不予结题。在对教师进行岗位考核时科研业绩部分的数据审核以及教师办理调离手续项目审核时按未结题项目予以上报。
第九条 科技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项目在校档案馆的归档工作。
第十条 在项目结题、延期结题和项目中止的申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结题申请表
2.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中止申请表
3.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科技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