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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05 浏览量:

地大校办字〔200931

各学院(课部)、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教职工住房资金的积累,提高教职工购房和还贷能力,规范我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管理,经校务会研究决定,从20097月起对我校目前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按照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公式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12%,为便于计算,将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为“月平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学校工资总额系数”。学校工资总额系数=(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基本工资,数据来源为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支出明细表》中的相关数据。

  2.每年7月份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职工公积金进行相应调整。每年71日至次年的630为一个调整年度。每年调整时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以上年6月份与12月份的平均数为准。一个调整年度内公积金缴存数不变,一次调整完成后至下次调整启动前的工资增减,不进行公积金的补发和减扣。

  3.每年公积金调整从7月起逐月上个人工资册。

  4.原地大发〔200719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5.本通知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