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8〕41号 2008年7月9日
一、指导思想
通过落实导师负责制,加强科技创新与高层次人才培养的结合,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实现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和统一,促进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原则
1.更新观念原则。要通过树立“培养研究生是国家、学校、学院和导师的共同责任”、“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养中起主导作用”和“研究生既是受教育对象,又是科学研究生力军”等观念,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动力。
2.调动积极性原则。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导师和研究生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调整和融洽导师与研究生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导师负责制。要通过导师对研究生的资助,充分发挥导师的主导作用,强化导师的责任,把对研究生的资助与其实际表现结合起来,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的培养机制和资助机制。
3.加大投入原则。学校加大对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投入,统筹和使用国家财政及学校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它有关资金。
4.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导师的科研需求和对研究生的资助能力进行分类指导。体现“支持优势学科,扶植特色和新兴学科”的发展思路,促进学科持续、健康发展。
5.向科研与创新倾斜原则。研究生招生指标的分配要紧紧围绕提高学校学术竞争力,与学院的科研经费、研究成果紧密挂钩;招生指标更多地向培养质量高、研究水平高的导师倾斜,向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和我校重点学科专业倾斜,向重点课题和产出重大成果的学科与团队倾斜。招生指标的配置应有利于激励导师、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实践。
6.分层管理原则。在学校制订总体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学院的创造性,各个学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1.招生机制改革方案
(1)学院招生指标配置机制
①以近3年研究经费和研究成果、导师规模、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水平等指标综合测算学院招生指标数。
②要引导学院既重视科研经费总量,又重视重大基础研究项目和重大工程应用项目的争取;既重视论文和专利总量,更关注高级别期刊的论文。统计经费和成果时将重大项目、发明专利、高级别期刊成绩等单列。
③改革将分步实施,第一年科研成果和研究经费等因素权重以不引起指标的剧烈波动为原则,今后将逐步调整。
(2)导师资助研究生助研津贴
①原则上导师需要有科研项目和经费方可指导研究生。根据我校学科结构的特点、招生计划和导师规模,稳妥推进,逐步实施(表1)。
表1 导师资助研究生助研津贴标准
培养层次 |
第一名
(元/生·年) |
第二名
(元/生·年) |
第三名
(元/生·年) |
第四名及以上
(元/生·年) |
硕士生 |
0 |
0(Ⅰ类学科)
500(Ⅱ类学科) |
1000 |
2000 |
博士生 |
0 |
4000 |
8000 |
10000 |
②Ⅰ类学科:哲学、法学、教育学、文学、数学、物理学、化学、科学技术史、宝石学;Ⅱ类学科:其它学科。
表1中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分别指导师当年录取的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及以上非在职硕士研究生、各类博士研究生。
③导师对研究生助研津贴连续支付不超过3年,具体支付年限视研究生学习期限而定。
④研究生助研津贴统一由财务处从导师的科研经费划拨,按年度收缴到学校财务的专项经费卡中,用于学校集中支付研究生的助学金。
⑤国家下达的部分指令性招生计划,如“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等指标分配,不与导师资助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相挂钩,不占导师的招生指标,其奖助学金由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落实。
⑥为鼓励吸引“985”、“211”院校的优秀生源,学校实行如下倾斜政策:录取来自“985”、“211”院校国家重点学科的推免硕士生,不与导师资助的研究生助研津贴相挂钩,不占导师的招生指标。
⑦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招收博士研究生不需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近三年省级以上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招收第2名博士研究生不用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近三年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招收第2名硕士研究生不用支付研究生助研津贴。
⑧具有博士学位,且有科研项目的讲师,可申报硕士生导师。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根据其学术水平,进行硕士导师评审后,报研究生院审定。
(3)招生计划形成与执行的具体流程
①各院按照学校测算的招生指标,组织导师申报招生计划数,上报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②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报送的招生计划,汇总形成全校的招生计划,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向教育部申报总招生规模。
(4)其他
①导师不得要求(或同意)学生以任何形式替导师支付培养资助费。若发生此种情况,一经发现,停止招生2年。
②兼职导师也应按照本规定支付培养资助费。
③保留入学资格返校生占返校当年导师的招生计划,从该生返校正式报到的学年起纳入返校当年导师的招生录取数交纳培养资助费。
④坚持导师主导的学科复试小组集体决策制,在复试、录取的全过程中坚持导师提议、集体决策,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导师具有录取与否的决定权。
2.研究生奖助体系
(1)“研究生教育奖助金”分为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助学金。学业奖学金资助学费,专项奖学金用于学生评优评奖、助学金资助生活费。研究生教育奖助金面向非在职研究生。
(2)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办法:新生录取时,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复试成绩、大学期间的学习和科研基础、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以后每年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表现情况重新评定。由学院组织,实行动态评定。评定标准及比例见表2。
表2 学业奖学金的标准与比例
类别 |
等级 |
额 度 |
比例(%) |
备 注 |
硕士生 |
一等 |
全额学费
10000元/年 |
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 60 |
其它学科 40 |
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10000元/年,未申请到奖学金者,学费自理。 |
二等 |
半额学费
5000元/年 |
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 40 |
其它学科 40 |
博士生 |
一等 |
全额学费
15000元/年 |
100 |
博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15000元/年 |
(3)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中的西部人才计划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招收外校“985”、“211”院校国家重点学科的推免硕士生第一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以后每年根据学习成绩、科研表现情况重新评定。
(4)专项奖学金,学校按照每个全日制研究生每年50元的标准拨付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活动、学术活动、学习成绩、科技成果等方面获得突出成绩的研究生。
(5)取消研究生业务经费,设立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及答辩专项经费,按照硕士生800元/人、博士生1800元/人标准设立,划拨至学院。全校的博士学位论文送外匿名评审,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按照1000元/人标准划拨至研究生院。
(6)适当提高研究生的助学金标准(表3)。
表3 助学金的标准
培养层次 |
额度 |
硕士研究生 |
4000元/年 |
博士研究生 |
8000元/年 |
(7)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的享受年限:硕士研究生根据实际学习年限确定,但不得超过3年;博士研究生原则上享受3年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学校鼓励非在职博士研究生适当延长其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期限,但必须是导师的科研需要,由导师申请报研究生院审定,学校继续支付其延长期的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由导师科研经费支付。
(8)对于入选学校研究生创新工程计划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对象,延长期的学业奖学金和助学金全部由学校资助,并享受该计划的相关奖励政策。
(9)提高研究生“助教”、“助管”资助标准,硕士生每月300元、博士生每月400元,根据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助教”岗位数依据各学院年度专任教学岗位数的50%确定。
现有研究生导师设置的“助研”岗位津贴制度不变。博士导师应为其所指导的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岗位津贴不少于300元/月;鼓励硕士导师为其指导的非在职硕士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岗位津贴不少于200元/月。导师为研究生提供的“助研”岗位必须有明确的任务和考核程序。
四、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从2009级研究生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