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发〔2005〕50号 2005年7月12日
为适应学校“管理重心下移”和“研究生二级管理改革”的要求,体现学院研究生管理的权利和责任,调动学院参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校务会研究,决定对学院研究生经费(不含分配给导师的研究生业务费)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通知如下:
1.学院(课部)研究生经费总额按预期当年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下同)实收培养费的11%列入预算;
2.学校原则按各学院(课部)预期当年实收培养费的10%直接分配研究生经费;
3.学校原则按预期当年实收培养费的1%预留部分经费,主要用于承担研究生公共教学管理等单位的经费;
4.学院(课部)和有关单位分配所得的研究生管理经费,必须专门用于研究生教育教学培养和管理。具体比例和开支用途规定为:
(1)40%为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立项的研究生科研资助,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开支的会议费、图书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和耗材费等。
(2)20%为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学院研究生管理发生的网络费、电话费、交通费和少量办公用品等费用。上述两项费用不得用于开支招待费和人员经费。
(3)40%为人员经费,主要用于对研究生学习、科研的奖励和“三助”经费,以及为研究生培养做出突出成绩教师的奖励,其中用于研究生的不得少于该项经费的50%。
5.各学院(课部)必须在学校分配的研究生管理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研究生的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
6.学校年初按各学院及学校上一学年度实收培养费金额为基数分季度进行预拨,年终统一结算。
7.各学院(课部)在学校下达预算后,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经费安排详细预算,同时按学校经济责任制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以确保经费的使用效益和任务的完成。
8.各学院(课部)要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并自觉接受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9.政策调整的实施时间从2005学年度研究生学费收取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