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汉)办发(2003)041号 2003年7月1日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真正发挥学费提成的激励作用,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和责任意识,形成既有奖励也有制约的良性机制,经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对外服务收入分配实施办法》(地大校办字〔2001〕58号)中有关院(系)教学服务收入分配比例的规定作出如下调整:
1.继续执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杂费收取管理规定》(中地大(汉)发〔2000〕33号)文件精神,严格学杂费的收缴管理。
2.继续实行学费提成政策,设置提成基数,各院(系)在学校规定的收费期间(每学年开学通知收费日至当年12月31日)完成应收学费、住宿费的70%后,方能按学费提成比例累进法进行分配。
3.学费提成比例累进法为:应收学费、住宿费收缴率达到70-75%,按实收学费的2%进行提成;收缴率达到75-85%,按实收学费的3%进行提成;收缴率达到85-90%,按实收学费的4%进行提成;收缴率达到90%以上按实收学费的5%进行提成。
汉口分校暂不执行此提成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