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校办字〔2005〕11号 2005年4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捐赠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校友捐赠遵循自愿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捐赠的财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五条 学校接受以下捐赠:
(一)捐建建筑物;
(二)捐资资助专项事业发展;
(三)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学金、奖教金;
(四)捐赠图书资料等各类物资;
(五)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
(六)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品。
第六条 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表示感谢:
(一)宣传。在学校网站、校友网站、校刊、《校友通讯》、校内电子显示屏等媒介上发布捐赠者名录和资助项目;对贡献突出者,将宣传其事迹。
(二)奖励。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根据实际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有关实验室、阅览室、校内景点、道路等以捐赠方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方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励基金;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第七条 以学校为受赠人的捐资,一律进入学校指定账户,由学校开具正式财务收据。对捐赠人捐款设立的基金,学校建立相应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赠工程项目落成后,由学校颁发捐赠项目确认书。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或建议。对违反捐赠人意愿的行为,捐赠人可向受赠方提出质疑,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条 作为受赠人,学校有义务协助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境外校友捐赠物资的,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入境手续。
第十一条 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并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进行审计,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三条 校友工作办公室为校内唯一代表学校接受校友捐赠,并进行捐赠管理的部门。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部门、各学院(课部)积极开展争取捐赠的工作,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情况下,校友工作办公室可委托相关部门、相关学院(课部)管理使用受赠财物,并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友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