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大(汉)办发(2001)012号 2001年4月12日
第一条 学校为了规范通过贷款方式筹措建设发展资金的经济活动行为,使其既符合国家有关贷款政策,又切合学校的实际情况;既能充分利用国家关于贷款的有利政策,促进学校的发展,又能保护学校的长远利益;既能保证学校从贷款中受益,又可将贷款各种风险降低到可控制和可承受的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贷款,均指学校为了加快发展而与银行或有关金融机构发生的各种举债。
第三条 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总原则是:实施项目管理,谁贷款谁负责,不能因贷款而影响学校正常预算秩序和长远发展。
第四条 所有贷款必须以项目作支撑。项目的确定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确立贷款项目时,须先经过校财经委员会、教代会(教代会主席团会议)等审议,按民主、科学的要求,充分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最后由校务会议选优决策,并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每年的贷款项目、贷款总规模及每个项目的负责人。同时,按教育部的要求,将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贷款项目报教育部财务司备案。
第五条 应区分轻重缓急,遵循"效率优先"和"还款有着落"的原则,选定贷款项目;应本着"勤俭办事业"和"适当超前与适用"的思想,考虑并确定贷款项目金额,同时将贷款需要量与学校的还款承受能力统一结合起来考虑。
第六条 贷款项目和贷款需要量确定后,由财务处到有关金融机构办理具体贷款事宜。财务处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各项手续必须齐全且符合国家贷款法规要求,要积极选择对学校有利的贷款利率、机构和贷款时间,尽力减少贷款的资金成本。
第七条 贷款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一律由支撑的项目承担,计入贷款项目成本。
第八条 所有申请贷款建设的项目,必须待贷款资金到位后再实施。贷款到位的资金应实行"项目专款专用" ,不得借故挪用或转作它用。
第九条 贷款还款资金应提前规划筹措。在论证贷款项目的同时,编制该项目的还款计划书;每一个项目贷款一旦确定,要相应落实还款资金和保障措施。
第十条 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完成后,要及时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评估项目效益,落实还款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贷款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