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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经济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7-06 浏览量:

中地大()办发(2000)053号 2000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财务工作,规范校内经济工作秩序,严格财经工作程序,严肃财经纪律,明确各级领导在经济工作中应依法履行的权利和责任,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教育部教财[2000]14号文《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分层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结合我校实际,分别建立校长、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财务处处长、二级单位财务负责人、基层财会人员五个层次的经济责任制。各层次应分工协作,层层管理,层层负责,分别行使和承担与其职能相应的经济权利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经济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各责任层次,在其授权范围内,由第一责任主体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条 学校成立财经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财经工作的决策咨询机构,主要行使对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筹资、投资等重要财经工作和经济活动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建设性意见等职责,以增强学校理财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加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第五条 各级领导及各职能部门,都应认真接受校内外审计部门对本级财经工作的审计监督,高度重视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结合实际工作及时纠正。

第二章 校长经济责任

  第六条 校长是《会计法》明确的学校财经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全校的财经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有法律责任,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校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和领导学校各部门广开财源,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第八条 校长负责审查和决策学校年度各项财务计划,如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基本建设计划、贷款计划、2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等,维护财务预算的严肃性,确保学校经常性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建设性支出举债适度。

  第九条 校长负责审查和决策学校重要经济政策、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 校长负责审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和队伍建设,清楚学校家底,有计划地建立学校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机制,避免出现资源重复购建和利用率低下的现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十一条 校长负责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对学校预算外的新增重大支出项目,如自筹基本建设项目、专项修缮项目、10万元以上大型专项设备购置以及其它特殊支出项目,在经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提出可行性论证方案,交校务会研究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二条 校长负责重大经济决策的审批。如学校的对外投资、入股、贷款、兴办高科技产业及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事项,在经有关部门论证,校务会审议并统一意见后,由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三条 校长负责会计机构的设立、财务处处长人选的提名、学校财务管理体制的确定等工作,并按《会计法》规定确保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聘用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保障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校长负责对副职授权分管的有关财经工作,进行监督与考查。

第三章 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领导下的主管财务副校长(以下简称主管副校长)分工负责制。主管副校长的职责是:在校长授权下,协助校长归口领导和管理学校的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六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编制和执行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组织审议20万元以上的预算调整方案,审批20万元以下的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七条 主管副校长负责拟定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培植和开拓财源,确保实现当年收入增长目标和财政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指导学校各类经济分配政策和重要财经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财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校内独立核算单位和二级核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的审批。

  第十九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和指导自筹基建、专项修缮、10万元以上大型专项设备购置以及其它特殊支出项目的研究并提出方案,防止投资失误造成的资金浪费。

  第二十条 主管副校长负责10万元以下对外投资、入股、贷款等经济事项的审批;协助校长对10万元以上的对外投资、入股、贷款等重大经济事项提出方案、作出决策。

  第二十一条 主管副校长指导制定和审查学校重大经济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和指导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制止和杜绝校内乱收费现象。

  第二十三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审议学校各级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主管副校长组织学校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四章 财务处处长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务处处长作为一级财务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在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管理学校的日常财经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负责校内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完善和实施工作,规范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参与编制学校各项经济规划,编制学校预算的建议方案,负责控制监督学校综合财务预算的执行,杜绝无预算、超预算开支。

  第二十八条 掌握学校各项收入,监督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学校,制止设立小金库和校内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财务支出,保证学校各项支出全部纳入综合财务预算,统一管理,并对各类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实施有效监督和审批,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流失。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和预测,合理调度、科学运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参与学校对外投资、入股、贷款等重大经济活动的立项、调查论证、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参与制定校内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施校内统一收费,监督和规范收费行为,纠正乱收费现象。

  第三十三条 负责提交二级财务机构的设立、财会人员任免、岗位聘任、轮岗交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初步方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二级核算单位进行业务领导和指导,监督其遵守国家统一的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五条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严格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六条 做好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及资产清查核算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本处财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加以检查与督促,并不断研究和深化学校财务改革工作。

第五章 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的财务活动是学校财务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经济活动应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单位负责人应依法领导本单位的财务工作,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负责编制和执行本单位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集方案,确保各类收入及时足额回收。

  第四十条 严格按预算内容执行学校事业拨款,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拟定本单位自有资金使用方案,实施"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控制、认真审查支出内容和金额,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支出审批权限,对重大经济事项,如对外投资、入股、贷款、改扩建工程、5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购置,应报财务处交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全面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分工,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十四条 依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负责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财务处提交主管财务工作副校长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立和调整、会计人员的任免和调动,必须报财务处提交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四十六条 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而无权处理的报告,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财务处。

第六章 基层财会人员经济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基层财会人员是学校经济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只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财经制度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具体经济责任,按所设的财会岗位职责执行。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五十一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一)在加强会计工作科学管理,提高理财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二)在认真贯彻《会计法》,维护国家财经法律,抵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产免遭损失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第五十二条 处罚的对象及处罚措施:

  (一)对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违反《会计法》规定,造成财经工作秩序严重混乱,会计信息失真者,按《会计法》第六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在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一定经济罚款;

  (四)对截留应上缴学校收入,私设小金库,逃避学校监督,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者,给予行政处分并没收其全部收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