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大财字〔2012〕4号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资金和会计信息管理工作,规范学校部门决算行为,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指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和各项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学校部门决算报告的内容主要由报表封面、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报表附注和财务分析以及教育部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附表构成。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全口径综合部门决算,学校财务处是学校部门决算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财务处在主管财经工作校长的领导下编制部门决算,经校财经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章 部门决算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 学校部门决算报告的统一编制时间点为每年的
12月
31日
。学校财务处应当组织专人,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出,并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条 学校编制年度部门决算报告应当遵循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部门决算报告。
(一)部门决算报告应当以预算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学校各项收入支出状况,不得漏报。
(二)编制决算报告时,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帐表相符、说明清楚。
(三)应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款拨款数字;检查各类会计事项处理情况,确定年度收支范围;清理往来款项;检查各项税金计算及缴纳情况和专用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等。
(四)做好年终对帐工作,清查货币和各项资产实际结存数。在做好年终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按要求进行年终结帐和转帐工作。不得以估计数字为依据,不得弄虚作假。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年度决算的有关数字。
(五)各学院、部门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
(六)各学院、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财务处做好年度决算工作,及时准确提供财务决算所需的各项数据资料。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教育部统一下发的报表格式、编制说明及软件操作要求,认真编制部门决算报告。
(一)报表封面应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规定如实填报。报表编制完毕后,须经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报表编制人员审查、签字并盖章,单位公章应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二)报表各项指标应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统一制订的报表编制说明、指标解释认真编制,做到表内数据之间、表与表之间、本期数据与上期数据之间相互衔接。
第三章 部门决算的审核和监督
第八条 部门决算报告编制结束后,为确保上报数据准确无误,财务处应指定专人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核,应采取人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的方法。
(一)人工审核:包括政策性审核和规范性审核。政策性审核主要以现行财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对重点指标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报告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二)计算机审核:利用软件提供的数据审核功能,逐户审核报表的表内表间关系、检查数据的逻辑性及数据的完整性。
第九条 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等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决算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续检查。
第十条 学校应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部门决算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加以整改。
第四章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的管理
第十一条 部门决算数据资料包括学校财务决算报告以及与决算报告相关的以各种介质存放的各类报表、编制说明、分析报告、总结材料。
第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妥善保存学校部门决算数据资料。
第十三条 部门决算报告资料应当同时记载在纸介质和磁盘介质(或光盘介质)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财务处负责解释。